政府工作部门和职能部门都属于行政主体吗?有何区别?

我在本市下辖区(宜宾市翠屏区)的政府信息公开栏上发现了一个现象:
区城管局的介绍为“宜宾市翠屏区城市管理局为宜宾市翠屏区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区教育局的则是“区政府主管教育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

请问两者有何区别?是否都属于行政主体范畴?

本人在自学法律,迫切希望得到各位的解答!

区城管局、区教育局都是翠屏区政府的工作部门,都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区别只是分管的工作不同。对行政机关有时候需要点常识性的判断,以区县以上级别的地区字号打头,局、厅结尾的有行政职能的,一般都有行政主体的资格。公安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税务局、劳动局、工商局……,反倒是那些不带局、厅的,尤其是中央政府的机构,才是容易纠结有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比如央行、关税税则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证监会、保监会、海关、国务院xx办公厅、xxx办公室,地方的xxx办、法制科、政法委。

“工作部门”是《宪法》108条、《行政复议法》等对这类行政主体的表述,“职能部门”不是实定法的概念,但在行政法的理论上经常被用来描述“工作部门”,是同义语。

学行政法,可以下载司考的行政法讲座听,自己看书会遇到一些纠结的问题,老师能很快领你上道。

应付考试的快速判读方法:
1: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题目肯定会告诉你它是由别的行政主体设立的机构,比如工商局、环保局联合成立的治污办,或者有双重职能表述,国务院(综合职能)法制(法制)办、翠屏区政府(综合职能)纠风(纠正不正之风)办、翠屏区工商(工商管理职能)局打假(打击假冒伪劣职能)办、四川省公安厅(公安职能)打拐办(打击拐卖妇女儿童)。

2:以行政区划+职能的名号登场的一般是行政主体,如:翠屏区(行政区划)教育局(职能)、翠屏区(行政区划)公安分局(职能),题目不会赘述成“翠屏区政府设立的教育局”或者“翠屏区政府的公安分局”。但行政区划的名称可能很长,“四川省宜宾市珙县卫生局”,但它也仅有一个职能表述——卫生。

3:特殊的派出机关、法律授权的机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不受前面两项的限制,比如翠屏区政府(综合)南岸街道办事(综合)处、翠屏区公安分局(公安)南岸龙湾路派出(公安)所(治安管理处罚法授权)、宜宾市公安局(公安)江北消防(消防)支队(消防法授权)。这些派出机关、法律授权机构的名称中很可能包含两项或两次的职能描述,也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只需要把这些特殊主体记住,其他的根据1、2判断。追问

太感谢您了!我这里还有一个小问题:宜宾市翠屏区体育局为什么是事业单位而非职能部门,按理来说教科文体都应属于事业单位的范畴呀?这是是否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设立的呢?

追答

国务院机构改革的时候,把原来的国家体委由国务院部委改成直属事业单位,中央是国家体育总局,地方是体育局。教育部门中央是教育部,地方是厅局,仍然是行政机关。行政法老师讲行政主体资格也会讲国务院机构改革,但考试一般不会出这种单位,这不是法学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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