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治癌症获刑 民间中医出路在哪?

如题所述

  正如倪海清的辩护律师所说,这是一项颇有些“自相矛盾”的法庭判决,被法院认定为倪海清制售的“假药”不仅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危害社会,反而获得众多癌症患者的认可,并到法庭作证为倪海清“伸冤”,而倪海清本人在被医院认定为肾癌晚期并断言“活不过三个月”的情况下,通过服用自己“研究”的草药,让自己的肾癌由“恶性”转为“良性”,相关教授、专家既没有认定倪海清的“草药”确实有效,但确实也没有证明其完全无效。然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客体从“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变成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也就是说,无论倪海清的中草药片剂是否具有实际治疗效果,只要未经过法定审批,在法律上的定义就是假药。因此,法院的判决确实也是有法可依,倪海清并不“冤枉”。
  实事求是而言,《刑法修正案(八)》将制售假药罪由“结果犯”变为“行为犯”确实有进步意义,没有经过法定审批的药品不仅很难保证疗效,易给患者造成严重后果和增添不必要的经济负担,同时也会引起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但矛盾之处在于,我国的中医中药博大精深,许多民间“偏方”对一些疑难杂症有疗效,但确实用现代医学又无法给与解释,尤其是这些民间偏方所制成的“药品”如果要获得法定批准许可,不仅要耗费“天文数字”的资金费用,还需要经过5到10年漫长的过程,这对于很多民间“郎中”而言根本就不可能实现。这也让民间中医只能始终处于尴尬地位,无论具有何种“奇效”,只要发生商业行为,就可能面临牢狱之灾,显然这对本已逐渐“萎缩”的中医中药更是雪上加霜。
  中医中药在我国有几千年的发展历史,为中华民族的健康和生命延续立下了不朽功勋,而且其标本兼治及副作用微小的独特优势更是现代西医所无法替代的,又因为中草药的价格低廉甚至没有成本而深受普通百姓特别农村患者家庭的欢迎,受到中医传统文化的影响,真正对某些疑难杂症有治疗效果的“中医偏方”或“祖传秘方”在民间并不少见,这其实也是我们中华医学方面一笔不菲的财富;一方面政府强调发展中医中药,一方面有耗资巨大耗时漫长的审批程序,中间又相隔着一道无法触碰的法律围墙,让民间中医中药几乎无路可走,更谈不上发展。
  显然,要从严肃的法律和耗资耗时的审批程序中间,为民间中医中药寻找一条出路和发展空间绝非易事,但是,拯救和发展中医中药又必须要求政府对这一中华瑰宝给与特殊保护,尤其是隐藏和失散在民间的许多有价值的“民间偏方”和“祖传秘方”,他们更需要国家层面上的“打捞”和挽救,并拥有合法身份,笔者认为,无论是从制度方面还是审批程序,以及发展中医中药文化的角度,都需要进行有益的探讨和尝试,而且总的来说,中医中药并不像西医那样要么“药到病除”,要么就是明显造假,尤其是民间的一些中医传人,尽管无法拥有国家颁发的合法证照,但其正像倪海清这样,政府无法否认他对于医治癌症有西医无法达到的疗效,法律以“行为违法”对其治罪无可厚非,但如果因此“扼杀”了一个确实能给癌症患者带来治疗效果或延长和提高生命质量的中药成果,那就有些得不偿失了,而且法律是以维护社会各方面的正常秩序和公平正义为目的,对没有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任何危害,反而以“修合无人见, 存心有天知”的中医之善,为患者解除病痛之苦的行为,司法机关确应当慎之又慎予以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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