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了,但是自己手上没合同。工作不想干了,可以直接走吗?

合同签了,但是自己手上没合同。工作不想干了,可以直接走吗?
首先说下我的合同:第一次签的时候没毕业,所以作废了,但是毕业以后我本来是不想做了,谁知道他们把之前的那份合同时间自己改了下就当合同签了,我也没多注意,就先上着。
现在,因为(私营,并且是集团下的分公司)公司的,可是签合同之前说的待遇跟现在是天壤之别,而且没有奖金,每个月的工资还扣了500.
我不想干了,一个上层领带在方桌上竟然公开威胁说:我不会开除你们,要走你们是要付违约金的,合同时间签了三年。
现在想想真的很生气,合同我觉得很不规范,只是在背后空横里写着一大堆的东西,包括什么加班费,工资,奖金等等等等,全部写在一起,一年2400(我是问过说这合同为什么这样写,他们说没事的,合同随便的,钱另外算)。在工资栏都没写每个月的工资是多少,只是口头跟我们说每个月2000,后来又说,扣了社保医保1800.可是真正签了合同之后,每个月只有1300,扣了500,说年底发放,问题是,我当初问的时候他们说有奖金的,可是现在我又从公司人员那里打听出来是没有的,非常生气啊!
请问这合同合法吗?时间都是他们自己改的,我手上也没合同,请问走掉没事吧?会不会付法律责任,用支付赔偿金吗?(签了合同之后还去外地培训了一个月,公司有人告诉我说上面的人说要走的话竟然想把培训费等一些费用都让我们交出来)。
至于每个月扣了的500块,到现在3个月了,不要也罢。

  先按《劳动合同法》第16、81条规定把合同要到手再说。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你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并由用人单位批准。解除劳动合同是你的决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单位,并证明你书面通知到了,那么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就不会出现由你承担《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述的情况之一,你不仅无需提前30天,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要求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只要没有《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内容,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都是不合法的。

  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后,批不批无所谓,关键是要有人签收,做为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不良单位会说你是自动离职,没有交过辞职报告,把一切责任推到你身上,也为不支付你近期的工资找到借口。你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如果没人签收,你就到邮局寄特快专递,并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保留好底单做为证据,外加劳动合同就够了,如果用人单位不在工作的最后一天支付你的工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支付工资及相关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内容最好明确以下内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该原因最好写明,便于以后举证),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最迟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请公司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有公司印章,否则无效)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与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
  3、请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与本人结清工资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如公司无需本人交接,则于某年某月某日(最后一个工作日)某时(下班时间)前完成以上事宜。

  解除劳动合同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规定加付补偿金。

  如果你认真看一下我以上回答中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网上搜索这些内容都能找到全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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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8-20
1、现在的劳动合同法保护你的权益,如果你想走可以提前一个月发送辞职报告,以合理有效的方式发送至公司,待工作做相关交接后就可离职。
2、但是你的早于着实令人气氛,我建议你到劳动仲裁部门去仲裁你的损失;注意搜集相关的证据;
3、培训费如果未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限的,你是无需承担培训费的。
4、另外加班费是无法提前预知的
5、所以具体的可以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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