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有300多劳务派遣人员,他们是跟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公司与我公司签订派遣协议,把他们派遣到我公司上班。在残联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时候,这些劳务派遣人员算在我们公司的在职职工总数里吗?
残疾人就业条例中的“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不包含劳务公司派遣的劳务派遣人员和外包人员。劳务公司派遣的劳务派遣人员和外包人员属于劳务公司和外包单位。
本单位在职职工指的是在本单位工作,由本单位直接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进修学习、病假、产假、事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与单位签定正式或临时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条件的在岗职工、兼职人员,但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比如退休人员。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在职职工
参考资料来源:中央人民政府网-主席令(第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央人民政府网-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
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关于认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条件的在岗职工都包括在内。
在职职工是在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退休返聘人员;
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关于认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条件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弄虚作假,虚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骗取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二十三条:受劳动保障部门的委托,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以进行残疾人失业登记、残疾人就业与失业统计;经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还可以进行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二十四条:残疾人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给予支持。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汝州市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在职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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