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结算时工程量发生变化单价怎么调

工程在结算时工程量变化多少就要调整单价,听说是10%,这个10%是合同约定还是有那个文件规定的?是不 是变化10%以内不调整单价,超过10%则只调整10%以外的单价,而10%以内的则按原清单单价执行?如果的那个文件规定,请说明出处!谢谢!

以合同为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1)对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对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特殊情况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以上这是通用条款中的内容,一般不会更改,合同双方如果有具体约定,可以在专用条款中进行约定。

扩展资料:

工程量清单投标的工程一般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一、固定综合单价 

1,量变价不变,工程量按实结算,价格按投标时的固定综合单价,措施费一次性包死。大部分固定综合单价的合同基本都是这样签订的。工程量按实结算就是按施工图纸、会审、变更、签证等按实际计算。 固定综合单价也不是说是一成不变的。

2,与投标施工内容完全一致且价格也无变化的则执行原投标固定综合单价,施工内容不变但主材价格重新定价的则置换主材价格(调换材料价格中的材料的数量应该是定额含量),施工内容变化时清单项目中有增加或减少的施工内容则按投标时的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内容调增减。

3,原清单没有的项目按合同约定重新组价(清单的本意是这无清单的项目要签证确认综合单价,而现阶段实际都是结算时按合同执行消耗量定额)套定额,合同中约定材料价格按施工时期造价管理,这就需要把这部分的施工内容按实际施工时期划分形象进度,

4,需要甲方、监理认可。形象进度按实结算的工程一般都会办理,而清单结算的工程对这方面还不够重视,大部分工程没有这方面的依据。 措施费一次性包死,就是按投标时的造价计入结算。

5,而措施费一次性包死虽然按新的清单计价办法允许调整但施工合同中一般不约定是包投标清单、还是施工图纸、还是整个工程,现在的措施费一次性包死通长意义上不论变更增减均不调整。但是如变更太大,原4层楼现变更为2层或2层变4层,措施费变化太大,就肯定需要双方协商看怎样进行调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工程结算时工程量发生变化单价怎么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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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7-17

工程结算时工程量发生变化单价调节要以以合同为准。

参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通用条款 10.4.1变更估价原则: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这是通用条款中的内容,一般不会更改,合同双方如果有具体约定,可以在专用条款中进行约定。

扩展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发包双方为完成双方商定的建设工程,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之协议。具有“标的物”特殊,履行周期长,条款内容多,涉及面广等繁复特点。

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既有助于合同规范化,有助于主管部门加强监督管理,有助于法院及仲裁及时解决合同争议。

至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一共经历了三个版本,分别是1991年版(GF-91-0201),1999年版(GF-1999-0201)以及2013年版(GF-2013-0201)。

2013年版(GF-2013-0201)于201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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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9-07-17

项目招标后,在施工中出现某一子目的工程量变化是常见情况。对于工程量变化后,子目的综合单价是否需要调整,如何调整,在实际工作中也时有争议。例如,某工程施工期间,由于设计变更,导致有的工程子目工程量变大很多。

这时,基于此子目报价的高或低,甲方、乙方往往会有不同的反映:原单价高了,甲方会要求增加部分的单价适当降低;而如果原单价低了,乙方会提出此子目投标时已亏本了,增加的量应重新定价。

GB50500-200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第4.0.9条是这样表述的:“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2、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扩展资料:

在实际工作中,各建筑企业的各项成本虽然大致都在一定的范围内,但毕竟有浮动的空间。想准确的确定某一工程项目的某一子目的单位变动成本以及该工程所负担的固定成本,就必须熟悉、掌握该企业的人工消耗、材料消耗、机械消耗(相当于企业内部劳动定额)、以及管理模式、固定资产等等众多的企业内部财务资料。

这对于甲方来说,几乎是难以做到的,其中的道理类似于要想判定投标价是否低于企业成本一样困难。以上从成本会计的角度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工程量变化与单价调整是有关联的,但如何关联,很难断定。但可以明确的说:不能简单的理解 “量增价减、量减价增”。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知网—浅议工程结算过程中综合单价的确定与调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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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8-07-13
以合同为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这是通用条款中的内容,一般不会更改,合同双方如果有具体约定,可以在专用条款中进行约定。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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