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办法的具体内容在什么文件里有

如题所述

每个省市的监管办法规定都不尽相同,例如: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在《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里有明确规定: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告知性备案制度。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先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再到食药监管部门进行告知,按流程获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告知性备案证明》,而后进行生产加工。

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的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所告知,需提交的材料:

1.告知申请书(一式二份,一份为食品药品监管所,一份转街道、乡镇食安办),内容包括拟加工经营食品类别、食品原料来源、产品参照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产品配方和工艺流程等;

2.业主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生产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A4纸);

4.生产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示意图),各功能区间设备布局图(A4纸);

5.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6.保证食品安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承诺书。

三、告知性备案流程。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所受理后,应及时通报给街道、乡镇食安办,上报各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街道办和乡镇政府与所在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基本条件和生产要求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

根据征询意见和核查结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核查。

核查通过后,街道办、乡镇政府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随机抽取并封存小作坊试加工、制作的食品样品,送交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发给《食品生产监管小作坊告知性备案证明》。检验费由各区、市抽检经费中列支。

未通过审查或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小作坊,整改、复检合格后,可重新进行告知性备案申请。复检费用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业主支付。

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告知性备案证明》编号。证明编号采用ZF加13位数字编码,如ZF3702020401×××,ZF代表小作坊,370202为青岛市市南区行政区划代码,0401为食品生产许可熟肉制品的代码,×××为各区市的流水号。

行政区划代码:市南370202、市北370203、黄岛370211、崂山370212、李沧370213、城阳370214、胶州370281、即墨370282、平度370283、莱西370285、高新370215(暂定)。

食品品种代码:熟肉制品0401、小麦粉0101、植物油0201、炒货1801、糕点2401、豆制品2501、水产加工品2201等。

五、承诺公示制度。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在领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告知性备案证明前,应签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

并要求小作坊业主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告知性备案证明》置于生产加工场所显著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六、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产品不进入商场、超市和餐饮服务单位销售。

扩展资料:

小作坊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食品原料质量无法保证。食品小作坊普遍没有相对固定的购进渠道,基本上是即需即买、低价优先,未能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存在购进记录缺失、索证索票不全的情况,甚至有些小作坊经营者贪图便宜,直接从没有经营资质的熟人处进货。

一旦出了问题,食品原料的来源无法追溯。部分食品小作坊还未能设立专门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储存间,食品及食品原料摆放未做到离地隔墙。

(二)加工生产过程难以管控。

食品小作坊加工场地多设在农村自用房内,存在场地小、无专用的产品和原料贮存场所以及“三防”设施缺失等特点。此外由于电气化半自动化生产设备未在小作坊中得到普遍应用,部分小作坊的生产工艺仍停留在原始的使用柴火进行蒸煎炒煮上。

上述操作导致在食品小作坊的实际加工生产过程中无可避免地出现加工场所内粉尘、飞虫较多,加工操作流程混乱,私人物品、食品原料和成品混放等问题。还存在有小作坊主为提高产品的卖相或者延长产品保质期,胡乱添加各种防腐剂、着色剂的情况。

2019年分局共对辖区小作坊生产的27批次食品进行抽样监督检查,其中4批次不合格,均系违规添加食品添加剂,抽检合格率为85%。

(三)食品销售过程存在隐患。食品小作坊大多采用简易包装,常常存在未在外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重要产品信息的情形,消费者在购买后,存在因食品变质导致食物中毒的风险。

食品小作坊加工生产的大多为传统且极具地方特色的食品,基本以本地销售为主,故大多未进行销售登记,无销售记录可查。

以六横为例,10家生产粮食制品小作坊中,2家以生产白面馒头为主的小作坊基本以供应流动摊贩为主,7家以生产米馒头、松糕饼为主的小作坊,以在市场设摊进行零售为主。

(四)从业人员素质普遍较低。

在食品小作坊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存在工作强度大、工作时间长、收入较低等特点,基本没有文化素质较高的青年人愿意从事这项工作,故辖区食品小作坊从业人员大多为外来务工人员,年龄普遍偏大,文化程度较低。

虽有部分从事特定食品生产加工者已有数十年,但是对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不甚了解,对技术规范行业标准更是知之甚少。

他们受“传统思想”束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对产品质量把控不严,存在不习惯穿戴工作衣帽,不按规定取得有效健康证,使用非食品级容器存放、加工食品原料,甚至带病上岗等问题,严重缺乏对食品安全的预判能力和防范意识。

(五)实际监管过程存在困难。

食品小作坊进行生产加工所需的条件较为简易,导致辖区内小作坊流动性较大,地址变更和从业人员变动相对频繁,出现无证作坊的几率也随之增大。

且由于农村地区人际关系较熟,执法人员在进行无证小作坊排查和日常监管过程中,周边群众多会为小作坊“打掩护”,给经营者通风报信,让经营者有充足的准备时间应付检查或直接关门停业,导致监管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参考资料来源:和讯网-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几点思考

参考资料来源:崂山政务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指导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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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6-25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国家标准通过审查

据不完全同统计,我国有几十万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这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普遍存在生产设备简陋、生产环境卫生条件差、食品质量安全知识缺乏、质量卫生控制能力薄弱等突出问题,另外,目前我国现有的食品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与控制技术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成本高和适用性不强,导致小作坊自身得不到必要的指导,政府有效监管小作坊也缺少必要的技术支撑。2006年至2008年,为了全面配合质检总局帮扶和监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促进其质量安全管理与控制水平提升,由我院食品与农业标准化研究所牵头的标准起草组经过艰苦的实地调查、研讨、征求意见和试点省份实施验证等工作,研制完成了该标准。
该标准紧密结合目前我国食品小作坊的现状及特点,以及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与控制的发展趋势,首次提出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定义,以最低程度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原则,对包括生产与加工场所、设施与设备、加工过程控制、人员、质量安全管理、包装贮存与运输和食品标识等方面提出了基本要求。该标准适用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也适用于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质量安全监管。
目前,这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尤其是在广大农村仍是食品供应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证其生产食品的质量安全,新发布的《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该标准将为帮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提高其质量安全管理与控制水平提供技术指导,对全面实施《食品安全法》、提升我国整体食品质量安全水平、发展农村经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2个回答  2012-06-25
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食品小作坊要严格依法生产经营 (一)食品小作坊是指从业人员在10人以下,有固定的厂房(场地)、简单的生产加工设施,有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但不具备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条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二)食品小作坊的经营者应当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从业培训,掌握相应的法律法规知识和食品安全知识,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 (三)食品小作坊要向社会作出所生产的食品质量安全的公开承诺,并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四)食品小作坊不得使用病死毒死、腐败变质、污秽不洁、霉变生虫、回收或者受到其他污染的原材料、含有超过国家标准限量的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加工食品;不得用非食品原辅材料生产加工食品。 (五)食品小作坊的生产经营范围 1.食品小作坊可以生产具有地方特色且采用传统工艺生产的食品。不得生产肉制品、乳制品、饮料、冷冻饮品、罐头制品、果冻和各种酒类等高风险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要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确保食用后人体健康安全。 2.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不得超出所在地县级质监部门规定的销售区域销售,并不得进入商场、超市销售。 (六)食品小作坊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无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违法小作坊,卫生、工商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等有关规定坚决予以取缔。 二、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履行好对食品小作坊的监管职责 (一)地方各级政府要对食品小作坊监管实行统一领导,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协调,全面安排部署本地区食品小作坊的监管工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充分发挥农业、卫生、质监、商务、工商、食品药品等部门的监管职责,推进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形成统一、协调、权威、高效的监管体系。建立食品小作坊专项整治和监管责任制,明确分管领导,强化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给当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地方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农业、卫生、质监、工商、商务、食品药品等监管部门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降低门槛、减免办证、办照费用、改进工作作风、主动上门服务,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引导和帮助食品小作坊合法生产经营。 (三)为保证食品卫生安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小作坊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后,由卫生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 对已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小作坊,在生产经营中发现有不符合规定卫生条件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期满仍不符合条件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吊销卫生许可证并依法取缔。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为食品小作坊的注册登记提供便捷服务,并按下列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1.对已办理前置审批手续(卫生许可证),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小作坊,要督促其尽快办理营业执照。 2.对未办理前置审批手续(卫生许可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限期办理相关前置审批手续和营业执照,逾期不办理的予以查处取缔。 3.符合企业登记条件的,依法登记为相应的企业。对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由所在地工商所直接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对农村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个体工商户免收登记费和管理费。 4.引导和鼓励一定区域内已形成“一乡一特产”、“一村一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互相联合,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注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五)质监部门要督促取得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食品小作坊与之签订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书,指导食品小作坊规范生产。 1.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使用的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所使用的添加物质应在所在地县级质监部门备案。 2.结合当地生活习惯和群众食品消费的实际情况,由县级质监部门确定食品小作坊产品的销售范围,并建立有关登记备案手续。 3.对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质量检查和检验;对质量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或者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小作坊,要及时报请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三、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一)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管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地方各级政府和政府各监管部门要狠抓薄弱环节,集中力量,采取有力措施,重点抓好对无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的整治,同时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严格把关、各方联合行动、整治与帮扶结合”的长效监管工作机制,通过整合监管力量,规范小作坊守法生产经营,提高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政府各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全面调查和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食品小作坊的底数和基本情况,明确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监管地区,实行区域监管,建立食品质量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 (三)县级政府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施日常巡查。重点巡查小作坊的食品安全卫生条件,产品销售范围、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等。并将日常巡查结果建档留存。 (四)地方各级政府和政府各监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同一地区同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统一标准、规范工艺、股份重组、联合经营;鼓励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和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吸纳小作坊作为配套加工户,逐步使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建立体现区域产品特色的经济联合体或者“公司+散户”的生产经营模式。 (五)地方各级政府和政府各监管部门要帮助和指导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联建检验室。对同一区域,生产同一类产品的小作坊,要鼓励、指导他们联建检验室;也可以对小作坊相对集中的地区,在自愿的基础上,鼓励引导联合建立综合检验室。对联建检验室的小作坊,要指导其建立对食品质量安全承担连带责任机制,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认真履行产品出厂检验义务。 (六)地方各级政府和政府各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食品质量安全快速反应机制,对食品出现安全问题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并且要做到早发现、早判断、早把握、早打击、早控制,力争把危害程度减小到最低。 食品生产者一旦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有关部门要鼓励生产者主动发现问题,并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食品小作坊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要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受理部门要给举报人适当奖励,同时对举报对象及时查处。 (七)政府各监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未领取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履行相应责任或存在其他违规、违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予以取缔和查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有责任配合政府各职能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等违规违法经营行为,有义务配合政府监管部门加强对本区域内食品生产者的管理,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本区域内的违法经营行为。任何组织及个人不得为无证无照经营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保管、仓储等条件。供水、供电等公共服务行业,在接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下达对违法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停水、停电等协助执行通知后,应立即予以执行。 (八)政府各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对各级质监等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食品质量监管不力和有关问题长期失察、酿成严重后果并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法依规依纪追究当事人及领导者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个回答  2012-06-25
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食品小作坊要严格依法生产经营 (一)食品小作坊是指从业人员在10人以下,有固定的厂房(场地)、简单的生产加工设施,有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但不具备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条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二)食品小作坊的经营者应当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从业培训,掌握相应的法律法规知识和食品安全知识,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 (三)食品小作坊要向社会作出所生产的食品质量安全的公开承诺,并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四)食品小作坊不得使用病死毒死、腐败变质、污秽不洁、霉变生虫、回收或者受到其他污染的原材料、含有超过国家标准限量的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加工食品;不得用非食品原辅材料生产加工食品。 (五)食品小作坊的生产经营范围 1.食品小作坊可以生产具有地方特色且采用传统工艺生产的食品。不得生产肉制品、乳制品、饮料、冷冻饮品、罐头制品、果冻和各种酒类等高风险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要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确保食用后人体健康安全。 2.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不得超出所在地县级质监部门规定的销售区域销售,并不得进入商场、超市销售。 (六)食品小作坊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无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违法小作坊,卫生、工商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等有关规定坚决予以取缔。 二、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履行好对食品小作坊的监管职责 (一)地方各级政府要对食品小作坊监管实行统一领导,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协调,全面安排部署本地区食品小作坊的监管工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充分发挥农业、卫生、质监、商务、工商、食品药品等部门的监管职责,推进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形成统一、协调、权威、高效的监管体系。建立食品小作坊专项整治和监管责任制,明确分管领导,强化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给当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地方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农业、卫生、质监、工商、商务、食品药品等监管部门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降低门槛、减免办证、办照费用、改进工作作风、主动上门服务,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引导和帮助食品小作坊合法生产经营。 (三)为保证食品卫生安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小作坊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后,由卫生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 对已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小作坊,在生产经营中发现有不符合规定卫生条件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期满仍不符合条件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吊销卫生许可证并依法取缔。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为食品小作坊的注册登记提供便捷服务,并按下列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1.对已办理前置审批手续(卫生许可证),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小作坊,要督促其尽快办理营业执照。 2.对未办理前置审批手续(卫生许可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限期办理相关前置审批手续和营业执照,逾期不办理的予以查处取缔。 3.符合企业登记条件的,依法登记为相应的企业。对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由所在地工商所直接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对农村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个体工商户免收登记费和管理费。 4.引导和鼓励一定区域内已形成“一乡一特产”、“一村一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互相联合,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注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五)质监部门要督促取得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食品小作坊与之签订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书,指导食品小作坊规范生产。 1.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使用的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所使用的添加物质应在所在地县级质监部门备案。 2.结合当地生活习惯和群众食品消费的实际情况,由县级质监部门确定食品小作坊产品的销售范围,并建立有关登记备案手续。 3.对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质量检查和检验;对质量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或者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小作坊,要及时报请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三、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一)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管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地方各级政府和政府各监管部门要狠抓薄弱环节,集中力量,采取有力措施,重点抓好对无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的整治,同时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严格把关、各方联合行动、整治与帮扶结合”的长效监管工作机制,通过整合监管力量,规范小作坊守法生产经营,提高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政府各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全面调查和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食品小作坊的底数和基本情况,明确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监管地区,实行区域监管,建立食品质量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 (三)县级政府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施日常巡查。重点巡查小作坊的食品安全卫生条件,产品销售范围、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等。并将日常巡查结果建档留存。 (四)地方各级政府和政府各监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同一地区同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统一标准、规范工艺、股份重组、联合经营;鼓励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和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吸纳小作坊作为配套加工户,逐步使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建立体现区域产品特色的经济联合体或者“公司+散户”的生产经营模式。 (五)地方各级政府和政府各监管部门要帮助和指导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联建检验室。对同一区域,生产同一类产品的小作坊,要鼓励、指导他们联建检验室;也可以对小作坊相对集中的地区,在自愿的基础上,鼓励引导联合建立综合检验室。对联建检验室的小作坊,要指导其建立对食品质量安全承担连带责任机制,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认真履行产品出厂检验义务。 (六)地方各级政府和政府各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食品质量安全快速反应机制,对食品出现安全问题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并且要做到早发现、早判断、早把握、早打击、早控制,力争把危害程度减小到最低。 食品生产者一旦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有关部门要鼓励生产者主动发现问题,并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食品小作坊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要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受理部门要给举报人适当奖励,同时对举报对象及时查处。 (七)政府各监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未领取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履行相应责任或存在其他违规、违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予以取缔和查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有责任配合政府各职能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等违规违法经营行为,有义务配合政府监管部门加强对本区域内食品生产者的管理,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本区域内的违法经营行为。任何组织及个人不得为无证无照经营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保管、仓储等条件。供水、供电等公共服务行业,在接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下达对违法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停水、停电等协助执行通知后,应立即予以执行。 (八)政府各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对各级质监等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食品质量监管不力和有关问题长期失察、酿成严重后果并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法依规依纪追究当事人及领导者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4个回答  2012-06-25
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食品小作坊要严格依法生产经营 (一)食品小作坊是指从业人员在10人以下,有固定的厂房(场地)、简单的生产加工设施,有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但不具备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条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二)食品小作坊的经营者应当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从业培训,掌握相应的法律法规知识和食品安全知识,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 (三)食品小作坊要向社会作出所生产的食品质量安全的公开承诺,并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四)食品小作坊不得使用病死毒死、腐败变质、污秽不洁、霉变生虫、回收或者受到其他污染的原材料、含有超过国家标准限量的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加工食品;不得用非食品原辅材料生产加工食品。 (五)食品小作坊的生产经营范围 1.食品小作坊可以生产具有地方特色且采用传统工艺生产的食品。不得生产肉制品、乳制品、饮料、冷冻饮品、罐头制品、果冻和各种酒类等高风险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要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确保食用后人体健康安全。 2.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不得超出所在地县级质监部门规定的销售区域销售,并不得进入商场、超市销售。 (六)食品小作坊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无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违法小作坊,卫生、工商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等有关规定坚决予以取缔。 二、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履行好对食品小作坊的监管职责 (一)地方各级政府要对食品小作坊监管实行统一领导,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协调,全面安排部署本地区食品小作坊的监管工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充分发挥农业、卫生、质监、商务、工商、食品药品等部门的监管职责,推进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形成统一、协调、权威、高效的监管体系。建立食品小作坊专项整治和监管责任制,明确分管领导,强化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给当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地方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农业、卫生、质监、工商、商务、食品药品等监管部门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降低门槛、减免办证、办照费用、改进工作作风、主动上门服务,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引导和帮助食品小作坊合法生产经营。 (三)为保证食品卫生安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小作坊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后,由卫生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 对已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小作坊,在生产经营中发现有不符合规定卫生条件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期满仍不符合条件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吊销卫生许可证并依法取缔。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为食品小作坊的注册登记提供便捷服务,并按下列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1.对已办理前置审批手续(卫生许可证),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小作坊,要督促其尽快办理营业执照。 2.对未办理前置审批手续(卫生许可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限期办理相关前置审批手续和营业执照,逾期不办理的予以查处取缔。 3.符合企业登记条件的,依法登记为相应的企业。对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由所在地工商所直接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对农村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个体工商户免收登记费和管理费。 4.引导和鼓励一定区域内已形成“一乡一特产”、“一村一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互相联合,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注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五)质监部门要督促取得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食品小作坊与之签订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书,指导食品小作坊规范生产。 1.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使用的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所使用的添加物质应在所在地县级质监部门备案。 2.结合当地生活习惯和群众食品消费的实际情况,由县级质监部门确定食品小作坊产品的销售范围,并建立有关登记备案手续。 3.对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质量检查和检验;对质量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或者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小作坊,要及时报请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三、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一)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管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地方各级政府和政府各监管部门要狠抓薄弱环节,集中力量,采取有力措施,重点抓好对无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的整治,同时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严格把关、各方联合行动、整治与帮扶结合”的长效监管工作机制,通过整合监管力量,规范小作坊守法生产经营,提高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政府各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全面调查和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食品小作坊的底数和基本情况,明确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监管地区,实行区域监管,建立食品质量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 (三)县级政府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施日常巡查。重点巡查小作坊的食品安全卫生条件,产品销售范围、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等。并将日常巡查结果建档留存。 (四)地方各级政府和政府各监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同一地区同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统一标准、规范工艺、股份重组、联合经营;鼓励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和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吸纳小作坊作为配套加工户,逐步使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建立体现区域产品特色的经济联合体或者“公司+散户”的生产经营模式。 (五)地方各级政府和政府各监管部门要帮助和指导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联建检验室。对同一区域,生产同一类产品的小作坊,要鼓励、指导他们联建检验室;也可以对小作坊相对集中的地区,在自愿的基础上,鼓励引导联合建立综合检验室。对联建检验室的小作坊,要指导其建立对食品质量安全承担连带责任机制,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认真履行产品出厂检验义务。 (六)地方各级政府和政府各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食品质量安全快速反应机制,对食品出现安全问题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并且要做到早发现、早判断、早把握、早打击、早控制,力争把危害程度减小到最低。 食品生产者一旦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有关部门要鼓励生产者主动发现问题,并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食品小作坊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要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受理部门要给举报人适当奖励,同时对举报对象及时查处。 (七)政府各监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未领取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履行相应责任或存在其他违规、违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予以取缔和查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有责任配合政府各职能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等违规违法经营行为,有义务配合政府监管部门加强对本区域内食品生产者的管理,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本区域内的违法经营行为。任何组织及个人不得为无证无照经营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保管、仓储等条件。供水、供电等公共服务行业,在接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下达对违法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停水、停电等协助执行通知后,应立即予以执行。 (八)政府各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对各级质监等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食品质量监管不力和有关问题长期失察、酿成严重后果并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法依规依纪追究当事人及领导者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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