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是民商合一。
二、“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是针对处理民法和商法关系的两种立法形式或编纂模式。不同模式的形成都有它当时的历史背景和条件;不同的国家在同一时期,一个国家在不同的时期,采取不同的立法形式,都是由它所处当时当地的诸如历史、法律文化等各种因素所决定的。
三、衡量各种因素,我国采取了“民商合一”的立法形式。其理由在于:
1、由于民法的商事化和商法的民事化,已经使得民商法的关系愈加密切。
2、世界和中国的立法实践,证明民商合一是可行的。
3、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需要。
拓展资料
民商分立,是指在民法典之外,另行制定商法典,民法典与商法典并存。它有两层含义:一是就立法体系而言,在民法典之外另定单独商法典;二是就法律运行机制而言,由民法和商法共同实现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民法和商法各自独立而又相互依存。从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民商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来看,"民商分立的模式之所以至今仍占支配地位,不仅由于传统,而且还有某些理论依据"。
采用民商分立的国家主要有法国、德国、日本以及以它们为模板的许多大陆法系国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商合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