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我国一直是“民商合一”的体例,即民事和商事统一立法,将商事方面的内容编入民法典中,或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出现。典型代表是瑞士、意大利等;民商不完全合一是将商法一部分内容纳入民法典,而公司、票据、保险、海商等商法的主要内容则采用单行立法,典型代表是台湾地区民法。法律依据:1986年4月12日颁布、1987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一部民商合一的民事基本法。该法的理论依据是“商品经济的民法观”,强调民法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基本法,民法的本质是商品经济的法律条件。民法的骨干是主体、所有权和债三大制度,它们都与商品经济有关。1999年3月15日颁布、同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一部民商合一的合同法。这部统一合同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整合而成。这三部专门的合同立法,都是典型的商事合同法,仅对商事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发挥调整作用。这部合同法的总则部分借鉴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的有关内容,商事法律色彩浓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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