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丈夫1987年因投妻户口迁入现居地,之后,他在原籍的土地被收回,后来,现居住地曾两次调整土地,第二次是1997年,而他在这两次土地调整过程中均只分得口粮田(责任田没有给),而我的两个孩子均在现居地出生,却也只得到口粮田,到了1999年我的丈夫去世,所以,我想问一下,现在如果我想要出他和两个孩子的那份责任田,具体哪条法律对这一情况有相关或类似的规定?尤其是我丈夫的那份地是否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是应该给我还是不应该给我呢?
那家里对我丈夫土地的承包权利,是属于继承权,还是其他别的权力?最主要的是他去世了,我不太确定他的地到底能不能要出来。
追答不是继承权
追问那属于什么权利呢?
是不是如果两个孩子的地能给补上,他的地就能补呢?
谢谢!
属于家庭共同承包。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可是之前他给了口粮田,不是就已经承认了应给他土地了吗?村子里还有机动地,不是说让他再给我们分,而是把没分给我们的补上,这个合理吗?而且有相关依据吗?谢谢!
追答如果有土地,当然要给口粮田啊!如果你是觉得没按标准给够,而村子里又还有土地可以分,可以要求补上。
是 口粮田是最基本的,相当于一个保障
追答这个问题我还真没办法帮上你了,况且你丈夫已经去世这么多年了,恐怕很难再主张权利。不过你两个孩子的,如果是村里其他人都有的,但没给你两个孩子的,倒是可以协商获得应当获得田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