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你指的责任田,一般指的就是承包地(包括田),当然农户拥有的田地,除了承包田地还有自留山地。
2003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二十八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第二十九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据以上法条,你邻居的责任田被收回重新划分,就看他们的户口是被落实到小城镇还是被落实到设区的市,不过不管他们落实到什么地方去,履行告知是最起码的义务,还有他儿子还是本村农业户口,他儿子本应该可以重新分到责任田(是否能分到原来家庭那么多的份额就不一定了,这要看见他儿子户口中有多少农业户口),这跟他儿子在不在外面打工没有关系。
至于宅基地使用权,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第四十八条,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第四十九条,……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你邻居的宅基地使用权,你可根据上述有关法条判定。这里展开说两句,不一定完全符合你的实际情况——1、就是反过来讲,如果我们自己的老房,由于我们在外,而被别人占用了,你认为我们会怎么想,农村对落叶归根,故居(哪怕它年久失修,哪怕它坍塌)这个观念很强的,我倒希望能换位思考,完全依照法律来,你邻居可能会丧失相关权利了,但农村的事,就是合法时,它会不合情合理,合情合理时,它可能不合法;2、还有你的非住宅建筑,建造时,是否有经相关土地、规划部门批准,如无,在法律上也有站不住脚的地方,希望大家能找到一个相对当事人都能接受的方案。祝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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