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示期过了还能提出质疑吗??如果不能我们还有什么处理方法??

我公司参加了一个项目招标,中标结果为另一个家公司,在公示期内我公司电话质疑了中标公司(他们没有产品授权书和产品的知识产权证书),但代理公司给我们的回复是:中标公司申明产品是他们自己生产的,不需要授权书。但在交货时中标公司所交的货并不是自己生产的,并且是我公司所代理的产品(投标时我公司有授权书)。像这种情况下我公司还可以投诉吗?
因为公示期时我们不知道他们会用我们的产品去交货,所以无法提出质疑,现在是因为他们已经把货交到客户那里时我们才知道的,现在离公示期已经一个月了,我们现在还有什么方法可以提出质疑或投诉?

第五章 投诉与处理

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六十一条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第六十二条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因此公示期一般是5个工作日,但在10天里面依然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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