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死亡赔偿

阿坝州的一个电站工程,工人(男性)在上班途中,过桥的时候不小心掉到河里 溺亡,这种情况 工程部应该赔偿多少金额? 工程部法律责任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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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0-06
首先,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是工伤。你说的情况完全是自己不小心,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没有关系。所以不是工亡。
其次,如果伤亡的地方是工作场所,就另外考虑。(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当然先要进行工伤认定。
如果是工亡,2011年1月1日后标准如下: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根据你说的情况,大女儿应该已经超过18岁,小女儿的赔偿要算到年满18周岁。
第三,如果是上下班途中,过桥不小心掉到河里溺亡,如果是桥的原因,因为桥的安全措施不够,应该负一定的安全责任。
第2个回答  2012-10-06
如果这个桥是公共交通线上的桥,那么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的认定工伤的条件,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如果这个桥不属于公共交通线上的桥,而是工程施工区的桥,那么可以视为该工人已经进入工作区域,开始进行预备性工作,那就可以认定为工伤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按《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先申请工伤认定,得到认定后,即可享受工亡待遇。

  工亡待遇看《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的规定。主要是第39条规定。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顺便告诉你,2011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810元。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2-10-06
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不属于工伤,工程部不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我国法律和各地地方性的规定,职工在职期间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家属也可以要求相应的待遇,称之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应由用人单位支付丧葬费和遗属待遇。。
第4个回答  2012-10-06
如不是交通事故死亡,无法认定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追问

不是交通事故, 就是工人在去作业地点 过桥的时候 不小心掉到河里面,溺亡了 ,在上班时间,也在上班地点,初步应该认定是工伤。工程地点在 阿坝州,工人是遂宁人,上无父母,有一对女儿,大女儿在工作了,小女儿读初中。这种情况,应该是按照 阿坝州的赔偿标准赔偿 还是按照国家颁发的赔偿标准赔偿?

追答

原来如此 您到 当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查当地标准 参考 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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