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固定资产如何核算

如题所述

  最近,有不少企业财务人员咨询
  《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
》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第九条也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根据这两项规定,如果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暂估价值转入固定资产成本,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暂估入账的,也要准备好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相关联的证据,才能记入暂估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个重点是要准确地计算固定资产折旧。
  《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且投入使用,则可以以自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而不是以竣工决算日期或发票开具日期为起始时间。也就是说,企业完全可以合法地对虽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并对已实际投入使用的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如果办理竣工决算时确认的固定资产价值与暂估价值存在差异,应当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价值调整手续,并相应调整已计提的折旧。影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还应当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及时调整相关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补缴或退还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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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11-21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需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当所建造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
用状态时,再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自建固定资产有自营和出包两种方式。建造方式不同,会计处理也不同。
(一)自营工程的会计处理
自营工程是由企业自行组织工程的物资采购,自行组织施工的建筑、安装工程。自营工
程主要通过“工程物资”和“在建工程”科目进行核算。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主
要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百接机械施工费用等。实际工作中,企业采用自营方式建造
固定资产的情况不多,大多采用出包方式建造固定资产。
(1)工程物资的核算。企业采购工程物资时,应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杂费
等,借记“工程物资”科目,按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
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的款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固定资产建造过程的核算。企业固定资产购建领用工程用物资时,按实际成本,
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工程物资”科目;发生的其他建造费用,按实际成本借记
“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银行存款”等科目。
(3)安装完毕交付使用。企业应按全部成本结转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借记“固定资产”
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在建工程”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实际
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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