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应如何核算

如题所述

一、自行建造生产用的机器设备时,购入自建用的原料等物资,按抵扣凭证上的增值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其余金额计人“工程物资”。建造过程中,接受工业性劳务且取得了抵扣凭证,依据前款内容进行抵扣。

若在建造过程中领用了生产产品用的原材料,在原实施细则中由于固定资产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因此领用原材料时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予以转出。

新实施细则中未明确说明,由于新条例允许生产用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而且销售时需计缴销项税额,也属于应纳增值税项目,因此领用原材料时原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需转出,只需按原材料的实际成本转入“在建工程”即可。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也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根据这两项规定,如果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暂估价值转入固定资产成本,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

暂估入账的,也要准备好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相关联的证据,才能记入暂估固定资产价值。

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且投入使用,则可以以自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而不是以竣工决算日期或发票开具日期为起始时间。

也就是说,企业完全可以合法地对虽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并对已实际投入使用的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如果办理竣工决算时确认的固定资产价值与暂估价值存在差异,应当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价值调整手续,并相应调整已计提的折旧。影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还应当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及时调整相关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补缴或退还企业所得税。

扩展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规定: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称新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税务总局正在制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具体办法,在该办法颁布之前,为保证新标准的顺利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暂按以下原则办理:

1、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有关规定仍继续执行。

2、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3、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4、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应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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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12-20
  一、要合理确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也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根据这两项规定,如果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暂估价值转入固定资产成本,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暂估入账的,也要准备好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相关联的证据,才能记入暂估固定资产价值。
  二、要准确地计算固定资产折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且投入使用,则可以以自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而不是以竣工决算日期或发票开具日期为起始时间。也就是说,企业完全可以合法地对虽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并对已实际投入使用的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如果办理竣工决算时确认的固定资产价值与暂估价值存在差异,应当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价值调整手续,并相应调整已计提的折旧。影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还应当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及时调整相关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补缴或退还企业所得税。
第2个回答  2016-01-04
自行建造生产用的机器设备时,购入自建用的原料等物资,按抵扣凭证上的增值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其余金额计人“工程物资”。建造过程中,接受工业性劳务且取得了抵扣凭证,依据前款内容进行抵扣。若在建造过程中领用了生产产品用的原材料,在原实施细则中由于固定资产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因此领用原材料时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予以转出。新实施细则中未明确说明,由于新条例允许生产用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而且销售时需计缴销项税额,也属于应纳增值税项目,因此领用原材料时原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需转出,只需按原材料的实际成本转入“在建工程”即可。
如果是房屋、建筑物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领用原材料,应继续做进项税额转出,将材料成本和进项税额一并转入到“在建工程”成本。
第3个回答  2012-12-26
  最近,有不少企业财务人员咨询
》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第九条也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根据这两项规定,如果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暂估价值转入固定资产成本,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暂估入账的,也要准备好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相关联的证据,才能记入暂估固定资产价值。
  二、要准确地计算固定资产折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且投入使用,则可以以自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而不是以竣工决算日期或发票开具日期为起始时间。也就是说,企业完全可以合法地对虽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并对已实际投入使用的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如果办理竣工决算时确认的固定资产价值与暂估价值存在差异,应当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价值调整手续,并相应调整已计提的折旧。影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还应当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及时调整相关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补缴或退还企业所得税。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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