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5头牛,分别为牛1、牛2

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5头牛,分别为牛1、牛2、牛3、牛4,牛5,总价款为1万元;乙向甲交付定金3千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该5头牛的所有权。甲向乙交付了该5头牛。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 1.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雷电击死,该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2.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头小牛,该小牛由谁享有所有权?为什么? 3.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伤丙,丙花去医药费和误工损失共计1千元,该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4.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在向丁交付牛4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5.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丁不知甲保留了此牛的所有权,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作价2千元且将牛4交付丁。丁能否据此取得该牛的所有权?为什么? 6.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将牛5租与戊,租期3个月,租金200元。该租赁协议是否有效?租金应如何处理? 7.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为什么?
上面那个不用了。
这个呢?大神们
有一天,赵某下班途中看见有人被殴打,后来发现被殴打的是自己的表弟,于是前去阻止。赵某被打后,还手。一个便衣警察路过阻止赵某,抓住赵某,赵某以为便衣警察是帮凶,就砍了一刀,便衣警察受重伤。谈谈对赵某有关行为和刑事责任判定的看法,并说明理由。

1.本问涉及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问题。依我国《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本题中,乙虽然未取得牛1的所有权,但牛1已交付乙占有,故应由乙承担牛1死亡的风险。
2.本问涉及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产生天然孳息的归属问题。依《合同法》第163条的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本题中,牛2已经交付买受人乙占有,故所生天然孳息小牛自应归其所有。
3.本问涉及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依《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本题中,踢伤丙的牛3已转由乙占有和管理,乙应负牛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4.本问涉及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问题。在牛款付清之前,牛4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甲,因此,买受人乙对牛4并无处分权。其与丁订立的转让牛4的合同为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依《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此,在乙向丁交付牛4之前,其所订立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
5.本问涉及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问题。若乙已经将牛4交付给丁,而丁对甲保留牛的所有权并不知情,并已经支付了牛的对价,则丁可依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牛4的所有权。
6.本问涉及出租他人之物所订立合同的效力及法定孳息的归属问题。在牛款付清之前,牛5的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但买受人乙依买卖合同占有牛,依法享有对牛的使用收益的权利,故其与戊订立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因租赁合同所取得的租金为牛5的法定孳息,依《合同法》第163条的规定,应归买受人乙所有。
7.本问涉及定金问题。依我国《担保法》第91条的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本题中,主合同标的额为1万元,而约定的定金为3000元,超过了20%的限制,故超过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超过部分可视为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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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12-15
我想要上面那题求大神
第2个回答  2019-06-11
赵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论处。理由:
(1)赵某打击便衣警察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应当负刑事责任。事实上,便衣警察的行为并非不法侵害,赵某对假想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
(2)赵某对便衣警察的伤害行为是故意的。在本案中,赵某对便衣警察是否为侵害人的同伙的认识上有过失,但对便衣警察的伤害行为却是故意的,而不是过失。
(3)赵某没有认识到便衣警察的身份,主观上没有妨害警察执行公务的故意,不能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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