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该实审了,这样的情况用不用主动修改呢?求高手指点指点!

专利初审刚刚通过了,自己发觉文件里有一些缺陷,在进入实审前有一次主动修改的机会,非常犹豫是否要改,也抱有一丝侥幸的心理。现在需要改吗?
独立权利中有一项必要特征是“透明刚性板”,可以看作是(A透明+B刚性),AB同时存在是这个设计中最理想的。问题是“刚性”在本发明领域缺乏新颖性,是否为求稳妥,把描述拆成“透明板”和“刚性板”两条? 这样等于力保A,放弃B。或者不修改,仍然写成“透明刚性板”,把AB捆绑在一起形成一个整体,如果审查过程中有通知再修改,但这样即使顺利授权了,如果后面遇到无效程序会不会把A+B作为一个整体都给无效掉了??困惑求有经验的高手指点!

必要技术特征的拆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从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要求看,独立权利要求包括了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前序部分记载了本专利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特征部分记载了本专利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但在具体个案中,究竟某个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中包涵几个必要技术特征?如何把一整段权利要求的概括描述拆分成一个一个的必要技术特征,是司法实践中必须解决的问题,否则无法进行下一步的侵权特征比对。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该问题。有观点认为应当以最小技术单元为依据进行拆分,以确定独立权利要求中有几个必要技术特征。笔者认为应当以独立技术单元为依据进行拆分。以ZL00243741.4号“玻璃钢夹砂顶管”实用新型专利为例,其独立权利要求记载:“一种玻璃钢夹砂顶管,它由管头、管身以及管尾组成,管头和管尾管径一致,管尾连接部设有密封用套环,管头、管尾通过套环连接,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管头、管身以及管尾采用树脂基体,管身设有两维以上方向绕制的纤维层以及石英夹砂层,管头和管尾设有为两维以上方向绕制的纤维层,所述的套环紧密设置在管头或管尾外壁的凹台内。”如果按照最小技术单元标准划分,则可拆分为以下9个必要技术特征:
一种玻璃钢夹砂顶管;它由管头、管身以及管尾组成;管头和管尾管径一致;管尾连接部设有密封用套环;管头、管尾通过套环连接;所述的管头、管身以及管尾采
用树脂基体;管身设有两维以上方向绕制的纤维层以及石英夹砂层;管头和管尾设有为两维以上方向绕制的纤维层;所述的套环紧密设置在管头或管尾外壁的凹台
内。如果按照独立标准划分,则可以拆分为以下4个特征:
一种玻璃钢夹砂顶管,它由管头、管身以及管尾组成,管头和管尾管径一致;管尾连接部设有密封用套环,管买、管尾通过套环连接;所述的管头、管身以及管尾采
用树脂基体,管身设有两维以上方向绕制的纤维层以及石英夹砂层,管头和管尾设有为两维以上方向绕制的纤维层;所述的套环紧密设置在管头或管尾外壁的凹台
内。如果以最小技术单元为标准进行划分,只要该最小技术单元是独立的,可以表明一种结构或者一个方法或者一个形状等,并不为错。若不能独立,不能表明一种
结构或者一个方法或者一个形状等,则属错误,会导致侵权判断时无法比对。但以最小技术单元为单位的拆分标准未免机械和过于繁琐,并不适应具体案件的审理需要。而以独立技术单元为标准,参考被控产品相应特征,以及不同技术领域的习惯方法进行划分,无论拆分单元的大小,只要能准确反映权利要求的本意,有利于侵权判断即可。犹如对一个军的兵力,我们可以将其拆分为几个师,也可以拆分为多少团或者营甚至是最小单位多少人。如果在需要比对的部队有相应建制的情况下,两者之比较实没有必要拆分到最小单位多少人。如果比对的部队建制不同,则要考虑对方的情况,适当拆分单元,以使两者易于比较。必要技术特征的拆分也是同样的道理,拆分的目的不仅仅是解释专利保护范围,更为重要的是在下一步的专利侵权判断中将本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从而得出相同或者等同以及不相同或者不等同的结论,故没有必要以最小技术单元为标准进行拆分,实践中根据具体的技术领域以及习惯方法,参考被控技术的特征等情况,以独立技术单元为标准,作有利于侵权特征与专利必要技术特征进行比对的划分即可。

参考资料:http://www.zwmscp.com/a/minshangfazonglun/zhishichanquan/2012/0621/108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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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7-25
最好修改!
在实审阶段的修改是需要根据审查意见来修改的,因此要把握主动修改的机会!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2-07-25
描述拆成“透明板”和“刚性板”/仍然写成“透明刚性板”,把AB捆绑在一起形成一个整体,是超范围修改(法33条),主动修改也没办法。你可以说透明刚性板是你的发明点,相对于刚性板具有创造性。
第3个回答  2012-07-25
交上去的资料,修改很麻烦的。
深圳朗格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曾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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