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在武汉市汉阳区米粮那边的喜幕乐家具上班,做了大概十天左右就离职了,但是离职的话没有书面申请,因为我看到他们都是口头离职并且结算好工资了的,但是我为什么我去离职的时候工资说到7个月15号发,但是现在是7月28号了,工资还没有给我,我该怎么办,我发信息,打电话的时候都是说全厂没有发工资,但是我觉得不对劲,我就发信息说了,一个工厂在怎么没有钱的话1000块钱是有的吧,我的工资就在1000块左右,在怎么拖也不会拖到20几号还不给吧,要不然我就打电话到劳动局投诉了,然后他那边说是什么还要我介绍人去上班怎么怎么的,最后说是要我自己过去结算工资,当初说好了是要打到我银行卡来的,现在又要我自己去,但是主要是我不在武汉,我在外地啊,这种情况怎么处理。。。跪求....
对了,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只是签了个招聘表
要确认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事实,如工资单,考勤记录,工作过程中的文件记录。
确认劳动关系后,对于单位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可与老板协商,要求单位补发工资。
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局投诉,或者直接 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拖欠工资投诉、拖欠工资找劳动局 或者劳动仲裁委。
拓展资料: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如果是无故超过双方约定或单方决定的日期支付工资的,或者没有超过规定的日期但是未足额支付工资的,都属于拖欠工资,违反了上述劳动法规的规定。
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第四条规定:《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
《刑法修正案八》在侵犯财产类犯罪中增加了一个新罪名——恶意欠薪罪。
《刑法修正案八》四十一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违反约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需承担相应的责任。一、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用人单位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二、用人的单位无故拖欠职工工资,劳动者可以举报到劳动行政部门,其会承担相应行政责任: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赔偿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 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 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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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打工人,我们都希望能和公司“和平分手”。但如果遇到蛮不讲理的公司变相压榨我们,我们该怎么办呢?这是我第一次劳动仲裁,希望我的经历能给大家提供些许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