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主管叫我们下班结算工资,在平常人的理解下,就是辞退,我们去结算工资,他却算我们矿工,我们怎么办?

我们合同上写本来是每个月20号发放工资的,但是公司连续几个月都没按时发放过工资,在4月份的时候都没发,4月21号到28号的时候,我们一直追问着什么时候发工资,却没有答复,4月28号上午,我们就没有做事,公司主管知道就叫我们下班接工资,这样算辞退吗?在平常人的理解下我们应该是被辞退吧,我们没有多大的文化,所以以为是辞退!然后追问着主管我们时候能结工资,主管却不理我们,4月29号安排上班,因为我们理解的是辞退,所以没有去上班,他却算我们矿工了,我们一点都不知道!5月3号这天,我们去公司结工资才知道,他却说不算辞退我们,要我们去上班,而且算我们矿工两天,我们应该怎么办呢?

如果用人单位口头说要辞退你,你在没有接到正式书面通知(盖有公章)前,按时上班,或要求用人单位给你一个书面通知。如果仅凭用人单位口头说你明天不用来上班了,你就不来的话,到时用人单位会说是没有人说过不让你上班,是你自己旷工数日,按你自动离职处理了。

  被用人单位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分三种情况,一是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无需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二是依《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情形,,按第4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还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三是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8、8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范围详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用人单位还应向劳动者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89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

  注意保留好用人单位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书面通知、交接清单,这些都是权益受侵害时你依法办理了交接的重要证据。如果用人单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视为无需交接。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看我以上回答,要把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找到后,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我的百度空间有以上提到的法律规定,你可以去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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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5-03
不是辞退,辞退是要书面解除的通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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