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在一个公司做了四年,最后得病了(精神分裂症)病好了之后可以上班不,公司有权力辞退我妈妈吗?

我妈妈五年前得了精神分裂,最后好了,四年前进入一家公司在餐厅工作,现在已经在那家公司工作四年,前不久因为一些原因,我妈妈病复发了,最后不得不请假,当时主管也给我妈妈说得让她养病,什么时候好了什么时候上班,给请长假,现在我妈妈才回去不到20天,主管就开始打电话说让给办辞职,说给多补一个月工资,可是妈妈还想在那里上班,如果到时候医院开了证明他们如果还是不要我妈妈他们这么做合理吗?
我的问题:
1 因为精神分裂这种病的特殊性公司是不是就有权力辞退我妈妈吗?

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职工在本职岗位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司是没有权利辞退职工的。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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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4-26
不能以这个名义辞退,而且工作四年的经济补偿应该是4个月工资,如果这种情形强行辞退的话,要支付双倍,也就是8个月工资;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工伤负伤医疗期规定》实际工作5年以下的,应当有三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内企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2-04-26
如果在医疗期内,单位是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医疗期满,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提前30天通知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
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第3个回答  2012-04-27
如果是私企辞退不需要理由的···
第4个回答  2012-04-26
如果阿姨病好了他们这样做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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