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建筑企业的一名员工,常年在外地工作,每天工作时间基本上都在10个小时以上且没有正常的节假日,

也从来没有给过我们节假日加班费,到了年底放假回家只给我们每个月700块钱,企业这种做法合法吗???

不合法!
一天工作8小时是标准的工作时间。一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6小时,最长不得超过44小时。用人单位每周安排劳动者至少一天的休息日。
(二)没有假期给够加班费这是违法
在平时安排加班的,发百分之一百五的工资。
在休息日加班的,发百分之二百的工资。安排倒休的可以除外。
在法定休假日加班,不管事后是否安排休息,都必须发百分之三百的工资。
劳动法有明文规定的工作时间,虽然现实中很多企业、单位不按照法律执行,我们也可以不追究什么,但是我们至少要在意识中明白,他们这样做是不合法的。

你可以参考下面:

国  务  院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内容分类】劳动标准

【分类细目】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颁布单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颁布日期】 1995-5-1
【实施日期】 1995-5-1

【发文号】 国务院令第146号
国  务  院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199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发布,
 根据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扩其他组织的职工。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四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作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第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劳动部、人事部制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提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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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4-14
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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