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我所在的公司为员工每天都制定了工作量

律师您好 我所在的公司为员工每天都制定了工作量,此工作量是我无法在8小时内正常完成的,所以我只能每天用所谓的“自愿加班”的形式来完成工作,每天都要工作到10点,回到家都是将近午夜了。我想请问,对于此类情况,有什么维权的方法吗?

你每天只干八小时即可,完不成的话,当初如何通过的试用期。

  根据《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即加班),应与劳动者协商。既然是协商,当然就应该就加班时间和加班报酬协商一致,否则就是强迫劳动。

  只有四种情况不得拒绝加班: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须及时抢修;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

  除了这4种情况外,单位要求员工加班,必须与员工协商。单位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求员工加班,员工可以拒绝。虽然在上述4种情况下,员工不得拒绝加班,但单位还是应该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必须按照劳动法第44条规定的标准支付。拖欠、克扣劳动报酬或加班工资的,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解决。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月工资、日工资、小时工资、加班工资均可根据以下规定计算:
  1、《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1-44条。
  3、《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追问

没有试用期 我是跳槽到这家公司的。每天的工作量8小时的确完成不了的。

追答

那你就不完成,让用人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口头说要辞退你,你在没有接到正式书面通知(盖有公章)前,按时上班,或要求用人单位给你一个书面通知。如果仅凭用人单位口头说你明天不用来上班了,你就不来的话,到时用人单位会说是没有人说过不让你上班,是你自己旷工数日,按你自动离职处理了。

  被用人单位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分三种情况,一是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无需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二是依《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情形,按第4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还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三是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8、8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范围详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用人单位还应向劳动者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89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

  注意保留好用人单位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书面通知、交接清单,这些都是权益受侵害时你依法办理了交接的重要证据。如果用人单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视为无需交接。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特别提醒:看我以上回答,要把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找到后,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我的百度空间有以上提到的法律规定,你可以去查阅。

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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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1-04
1.对于工厂来说,工作量应按正常工作条件下一般人都能完全情况制定,若是大多数本身都能完成,而你完不成就是你的问题了,若多数人都完不成,都要靠“自愿加班”完成,那肯定就是公司的问题,可以索要加班工资。
2.如果只是你单独定制一个如此的工作量,又无参照系,实际你又不可能完成,那你可以索要加班费。 每天工作10点,都超4小时了,太夸张了,应保存好相应证据,申请劳动仲裁
第2个回答  2012-11-02
如果你的工作量是这个岗位平均都能完成,那么这个工作量就可以被认为是合理的,如果都完不成,那么可以推定公司制定的工作量不合理,可以要求调整。追问

怎么要求调整呢?你要求调整 人家就要变相辞退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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