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的关系

如题所述

参加工作时间是指组织人事部门行文录用或聘用为国家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具体日期。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其生活资料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时间。
参加工作时间是以文件确定的,而工龄计算时间是要通过认定的。对于大多数工作人员来讲,这两个时是一样的,不必要重新认定,但对于转业军人、民办教师转公办教育等特殊人群,他们参加工作时间不一定就是工龄计算的时间。
1、计法不同
工人的参加工作时间。《劳动部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的决定》明确:工龄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工人参加工作时间应为一般工龄的起始时间。
计算工龄的方法也叫工龄连续计算。例如,某职工从甲单位调到乙单位工作,其在甲、乙两个单位的工作时间应不间断地计算为连续工龄。如果职工被错误处理,后经复查、平反.
其受错误处理的时间可与错误处理前连续计算工龄的时间和平反后的工作时间,连续计算为连续工龄。
2、合同依据不同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施行后至2008年1月1日之前,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或企业办理录用手续之日作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以后招用劳动者的,以用工之日作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
连续工龄和本企业工龄在含义上有一些差别,即连续工龄不仅包括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而且包括前后两个工作单位可以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
机关、事业单位为有别于企业用“工作年限”,实际上连续工龄和工作年限的含义和作用是相同的。
3、参加工作时间不同
由于国家压缩城市人口、精简机构、工厂停产等组织原因下放退职,以后重新参加工作的,他们的参加工作时间为下放退职前参加工作的时间,工龄由下放退职前的工作时间与重亲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全并计算连续工龄。
凡属非组织原因退职,以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其退职前的工作时间一律不计算工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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