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史府、少府衙门、御史台、都察院。
1、秦统一以后,建立了御史府,或称御史大夫府,以御史大夫为长官,官位居丞相之后,与丞相、太尉一起,并称“三公”。御史大夫参议国之大政,主要职掌察举包括丞相在内的百官行为,纠举和弹劾违法犯罪,维护朝纲,整饬吏治,还兼有讨捕奸猾、治理大狱等司法权力。
2、西汉建立以后,御史府仍设在少府衙门,御史大夫位尊权重,朝议时,御史大夫与丞相及司隶校尉,享受“三独坐”的尊崇。
3、在总结前朝监察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唐朝建立了稳定的一台三院制的监察体制。监察机关的体制建构,体现了独立、制衡的分权理念。御史台下分设台院、殿院、察院,统辖诸御史,御史台长官御史大夫“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以肃正朝列”,“掌以刑法典章,纠正百官之罪恶”。
4、一台三院制的监察体制对后世具有极大的影响。宋朝沿袭了唐朝监察机构的建制,但是扩大了言谏机构的职权行使对象,将原来谏官谏诤的对象皇帝,变成了文武百官,其职权扩展到御史的职权范围,出现台谏合一的趋势,为明清科道合一开了先河。
5、提高监察机关的地位是元朝的“重台之旨”:中书是元朝最高行政机关,枢密是元朝最高军事机关,御史台与这两大中枢机构鼎足而三,一直为后世所遵循。元朝最具代表性的监察机构的改革是行御史台的创制。
6、明朝的监察机构同样与最高行政机关、最高军事机关鼎足而立。为了巩固皇权,明朝于洪武年间对监察机构进行重大改制,废除了御史台三院制,变为都察院一院制,以都御史为长官,使监察权力更加集中。
7、清袭明制,都察院仍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六科成为都察院的下属,从制度上改变了过去科道分设的体制,从组织上实现了科道合一。
扩展资料:
监察制度改革的经验教训
监察机构的独立性,关乎监察系统的权威性,直接影响监察体系的整体效能。
古代帝王正是从治国理政的实践中,认识到监察对于维护封建社会的稳定、预防和惩治权贵官僚的恣肆贪婪、削弱和牵制对中央政权不利的地方势力、保障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和发展的重大作用,因此高度重视监察,把御史台(后为都察院)的地位,提升到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最高军事机关并列的位置。极端君主制的发展,促使监察机构得到最大限度的发展,逐渐从一个品格不高,甚至没有独立衙门的监察机关,跃升为独立的、极具权威性的监察机构,职权不断扩大,以至于无所不监,无所不察,保证了监察的整体、有序和监察效能的发挥。
监察机构对权力的制衡作用,有利于约束官吏的不法行为,督促各级官吏恪尽职守,澄清吏治,提高政务效率。所以在清末“仿行宪政”进行官制改革时,明确肯定了以监察院制衡内阁,最终保留了都察院的建制,只是裁撤了都察院的员额。
1、秦统一以后,建立了御史府,或称御史大夫府,以御史大夫为长官,官位居丞相之后,与丞相、太尉一起,并称“三公”。御史大夫参议国之大政,主要职掌察举包括丞相在内的百官行为,纠举和弹劾违法犯罪,维护朝纲,整饬吏治,还兼有讨捕奸猾、治理大狱等司法权力。
2、西汉建立以后,御史府仍设在少府衙门,御史大夫位尊权重,朝议时,御史大夫与丞相及司隶校尉,享受“三独坐”的尊崇。
3、在总结前朝监察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唐朝建立了稳定的一台三院制的监察体制。监察机关的体制建构,体现了独立、制衡的分权理念。御史台下分设台院、殿院、察院,统辖诸御史,御史台长官御史大夫“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以肃正朝列”,“掌以刑法典章,纠正百官之罪恶”。
4、一台三院制的监察体制对后世具有极大的影响。宋朝沿袭了唐朝监察机构的建制,但是扩大了言谏机构的职权行使对象,将原来谏官谏诤的对象皇帝,变成了文武百官,其职权扩展到御史的职权范围,出现台谏合一的趋势,为明清科道合一开了先河。
5、提高监察机关的地位是元朝的“重台之旨”:中书是元朝最高行政机关,枢密是元朝最高军事机关,御史台与这两大中枢机构鼎足而三,一直为后世所遵循。元朝最具代表性的监察机构的改革是行御史台的创制。
6、明朝的监察机构同样与最高行政机关、最高军事机关鼎足而立。为了巩固皇权,明朝于洪武年间对监察机构进行重大改制,废除了御史台三院制,变为都察院一院制,以都御史为长官,使监察权力更加集中。
7、清袭明制,都察院仍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六科成为都察院的下属,从制度上改变了过去科道分设的体制,从组织上实现了科道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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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特征: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一个最明显的特点就是,从中央(皇帝、君主)到地方的各级监察机构形成单线垂直(单线联系、单线领导)的相对独立体系。
这种以皇权为中心的监察体制确定了监察与行政(包括中央、地方、甚至是基层)的相对独立与分离,中央、地方的监察机构与政府机构的相对分离,监察官员与政府官僚的分离。从而确保了监察权力的独立运作,监察机构的上下一体,监察官员的高效行使权力。
世界公认的中华法系,就是产生于中华民族文化土壤上的原生态法系。由于汉唐以来中国立法、司法的先进性与法律文化的繁荣,使得周边国家,如高丽、安南、日本等,都取法中国法律,以唐律、大明律为范本,因而成为中华法系文化圈内的成员。
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社会风气乃至生活习惯在一定时期内都带有中华法系的烙印。近代以来,我国法律的发展,基本上是与传统中华法系渐行渐远的过程。但是,晚清法制改革取法西方的结果并不完全符合中国的国情。
历史经验证明,我们睁眼看世界、借鉴吸收外来法律文化的同时,也需要回头看,检索中华民族宝库中具有超越时空的法律文明要素。当然,我们传承的不是僵化的古代法律制度条文,而是发源于中华民族本土上的,体现中华民族伟大创造力的理性思维的法律成果。
“惩贪之法历代相承,成为惩治官吏贪赃枉法的重要依据,也是中国古代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国古代监察制度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御史大夫府、谏院、都察院,罢谏院等名称。
内容介绍:
1. 春秋战国:御史兼有监察的使命,但这个时期还没有专职的监察机构。
2. 秦:创建御史大夫府为中央监察机构,在地方设置监郡御史。
3. 汉:在中央设御史府的同时,增设丞相司直和司隶校尉为中央监察官,在地方设立十三部剌史。
4. 魏晋南北朝:中央御史台脱离少府,直接受命于皇帝,废司隶校尉,监察机构初步统一,监察权扩大,自王太子以下无所不纠。谏官系统开始规范化、系统化。
5. 隋:设御史台、司隶台、竭者台,分别负责内外监察。
6. 唐:在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
7. 宋:设立谏院,台谏职权开始混杂,趋向合一,地方监察设监司和通判,直隶皇帝。
8. 元:取消谏院,台谏合一。
9. 明:改御史台为都察院,罢谏院,设六科给事中。
10. 清:将六科给事中归属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监察沿用明制。清朝还制定了我国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监察法典《钦定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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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起源甚早,中国古代的封建国家为监督政府官员,为国家利益和皇帝利益而服务,维护既有的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而设立的一项专门的“准司法”性质的国家监督制度。
主要特征: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一个最明显的特点就是,从中央(皇帝、君主)到地方的各级监察机构形成单线垂直(单线联系、单线领导)的相对独立体系。这种以皇权为中心的监察体制确定了监察与行政(包括中央、地方、甚至是基层)的相对独立与分离,中央、地方的监察机构与政府机构的相对分离,监察官员与政府官僚的分离。从而确保了监察权力的独立运作,监察机构的上下一体,监察官员的高效行使权力。
古代监察法例:
从汉朝的《六条问事》、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察吏六条》《六条诏书》《诏制九条》,到唐朝的《监察六条》、宋朝的《监司互监法》《职制令》《职制敕》、元朝的《宪台格例》和《行台条画》,
再到明朝的《宪纲总例》《纠劾官邪规定》《出巡事宜》《巡抚六察》和清朝的《钦定台规》,监察活动日益法律化、规范化。
监察机构内部回道考察、奏报制度等,使得监察活动于法有据,有法可依,监察官的权力被限制在法定范围以内,不得任意妄为。监察主体、客体、内容、程序法定化,有助于监察机构正确行使职权,纠而有据,劾而有理,使监察活动稳定而有序地进行,同时对监察官也起到了约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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