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终止劳动合同后几年对甲方规定的商业秘密保密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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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需要分别理解以下几个问题:

一、什么叫商业秘密
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

二、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
1.员工的保密义务属于法定义务。不论双方是否有明示的约定,员工在职期间和离职以后均须承担保守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
保密义务并非基于劳动合同关系产生而是依商业秘密的内在价值与保护目的产生,这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本意所决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是正当的自由竞争,凡是遵循诚实信用的理念依法经营的市场主体均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大多是商业秘密的研发者和开拓者,其取得的秘密成果可以使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法律应当保护这种优势地位,打击非法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只要商业秘密存在,法律就要时刻予以保护。
2.从权利义务相对应的角度来说,保密义务应当与商业秘密权利共存亡。法学理论上的权利与义务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两者应当同时存在,同时消亡。现代社会,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因为权利是通过义务来体现,义务是为实现权利而设定。权利与义务两者缺一就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平等。由此可见,只要商业秘密权利存在,那么保密义务就应当存在,否则商业秘密权利就是一句空话。
3.保密义务如果因劳动关系终止而免除的话,就会给侵权者获取商业秘密并进行披露、使用而不承担任何责任的借口。侵权者为获取商业秘密完全可以先与商业秘密权利人建立劳动关系成为其员工并合法的获取商业秘密,然后在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利用先前获取的商业秘密谋利。这样的行为显然具有不合理性与违法性。如果不加以制止的话,会防碍市场竞争的有序进行,不利于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限制的区别
1.功能不尽相同。保密义务主要限于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竞业限制既可能是保护商业秘密,也可能只是约束劳动者就业机会或应对竞争对手挖人。
2.义务产生基础不同。保密义务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基于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不管双方是否有明示的约定,员工在职期间和离职以后均须承担保守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而竞业限制义务则是基于双方之间约定而产生的,无约定则无义务。
3.约束期限不同。保密义务的存在是没有期限的,只要商业秘密存在,义务人的保密义务就存在;而竞业限制的期限由事人具体约定,这个期限包括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一段时间,而且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两年。
4.补偿对价关系不同。员工承担保密义务不需要权利人支付保密费;而对于离职后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则需支付合理的补偿费。
5.法律责任形式不同。违反保密义务的员工,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而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责任人通常只需要依据约定承担民事责任。

四、综上所述
1.保护商业秘密属于员工法定义务,无论用人单位是否支付保密费,无论劳动者是在职还是离职,都应该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否则,将构成犯罪。
2.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合同中约定过竞业限制协议。并约定过竞业限制期限,那么,员工在离职后,在竞业限制期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一般不超过二年。员工在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目前,国家尚无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具体标准,一般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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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5-23
用人单位应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方式。如要求劳动者不得向他人泄露,也不得通过各种媒体泄露等。
  保守商业秘密不是无限期的,应约定劳动者承担保密义务的时间期限,一般应约定在劳动关系持续状态内劳动者应承担保密义务,特别是应明确合同期满后,劳动者是否继续承担保密义务,防止劳动者到另一单位重新就业泄露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成经济损失。这种在合同终止后当事人继续履行义务,法律上称之为“后合同义务”,它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履行的义务。依我国目前有关法律规定,可以约定在终止劳动关系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继续承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因为商业秘密有一定的时效性,时过境迁,有些就不成其为秘密了,要求与原用人单位不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终生承担保密义务不符合实际,也不符合公平原则。
  另外在约定后合同义务时,应给予劳动者一定经经济补偿。从经济形式上对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终止后履行的义务予以补偿。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11-16
商业秘密条款法律上称为竞业限制条款,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期不得超过2年,且仅限于高级管理、技术人员以及有保密义务人员
劳动合同法具体规定: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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