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没过主动辞职,有半个月工资公司不给发.

2015年4月2号正式入职,试用期3个月,由于公司跟个人之间的原因,在2015年5月20号辞职,当时公司这边负责人(面试我的人)同意了我的辞职,我就离开了公司,在此期间,公司压了半个月的工资,加上多出来的5天,共20天工资,约为1200元,后来跟公司负责人打电话问怎么结算工资的问题,他说需要去公司结算,但在当天去的时候提前打了个电话,说由于没有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申请,并且说由于没有按照正常步骤进行辞职,影响了项目的进度,客户反映不好,(项目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到验收期)以此来拒绝支付工资,给公司人事打电话,人事推给我这边的负责人,跟这边负责人打电话又说是老板不让给。我查阅过相关劳动法,在没有签约劳动合同期间,可以随时离职,但公司里面的人以此为借口,不给发工资,特想在此求解决方法,如果去当地劳动局可以吗?求解决。谢谢各位网友
在此期间没有签约劳动合同,并且公司长时间要求加班。没有给过任何补偿

是的,试用期里你可以随时离职的,口头辞职就行,你没有什么不对。公司不给你结算工资就是有错在先了。不发工资就是违反劳动法了。你首先要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出具一些关于你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工资单、人证等),再根据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结果要求单位向你支付所欠的20天工资,如果单位不执行的,再到法院进行诉讼。你完全有权力要回你应得的工资。再说一句,这公司真是无赖之极是得好好给他们上上劳动法这课了。追问

好的 ,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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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6-05
这个问题复杂在公司对你的态度,,如果他们认定并且拿出了证据,说因为你个人的辞职给公司带来了经济损失...你的工资肯定是拿不到的....如果从劳动法出发..你是有理由起诉公司的...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2
  拖欠工资可以选择通过提起劳动仲裁维权。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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