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对临时工的条例

我的朋友是一名代课教师,已工作14年,而且在工作中成绩突出,在2007年学校才实施签定合同,而且每学年签定一次,(在此之前,没有签任何合同,至今没有上任何保险)08年一月中旬,学校接到教育局通知,停止用代课教师,因此,学校辞退了他。请问:1、他可以申请经济补偿吗?2、对工作10年以上的代课教师,新的劳动法有没有说法?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08-11

可以申请补偿的,劳动法中没有“临时工”这词了,统一都是为“劳动者”,并应当同工同酬,同等待遇。

而且学校方面也存在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已工作14年,在07年才签订正式合同,学校方面明显违规,老师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向学校索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扩展资料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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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8
  我国《劳动法》没有临时工的概念。劳动者符合法定年龄,为用人单位实际提供劳动的,即认为与用人单位实际建立劳动关系,属于正式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
  《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3个回答  2008-02-15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可以调整事业单位合同关系。
2、他可以申请经济补偿吗?
可以,但建议以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为依据要求进行补偿。因为劳动合同法是调整08年1月1日后的劳动关系,以前的问题是不是适用还是个问题,既然劳动法有规定,还是用此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3、对工作10年以上的代课教师新的劳动法有没有说法?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3
1.要求补交保险。2.要求给12个月的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3.要求14年来的加班费。4.要求总额再加百分之二十五的赔偿金。5.由于失业近几个月的生活补偿(不低于月工资百分之七十)。
在法定工作年令以内的劳动者,适用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临时工”的提法,《劳动法》施行后(94年),所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实行劳动合同制,各类职工享有权力是平等的,都是合同工。
注意:投诉有时效的,尽快到当地劳动部门投诉。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5个回答  2018-08-03
  即使是临时工,但如果临时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适用劳动法的规定,临时工也可以根据劳动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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