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对临时工的条例

我的朋友是一名代课教师,已工作14年,而且在工作中成绩突出,在2007年学校才实施签定合同,而且每学年签定一次,(在此之前,没有签任何合同,至今没有上任何保险)08年一月中旬,学校接到教育局通知,停止用代课教师,因此,学校辞退了他。请问:1、他可以申请经济补偿吗?2、对工作10年以上的代课教师,新的劳动法有没有说法?

第1个回答  2015-08-08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2个回答  2019-10-08
法律是有时代背景的,现在政府部门和很多企事业单位仍需要使用大量的临时工,解决了很多就业问题,但是不会跟你签正式合同,待遇是和正式工是有区别的,你能说他们这些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错了吗?凡是要看两面性。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要讲究国情,既要讲社会主义的法律也要维护社会主义的道德,我们都不能升米恩 斗米懒 担米仇。
第3个回答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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