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免于起诉

我想了解一些关于免于起诉的问题: 我在十九岁时, 曾经鲁莽冲动犯下抢夺罪, 在被刑事拘留一个月以及逮捕一个半月以后, 检察机关给予我免于起诉决定, 我想知道象我这样算不算有前科? 现在改过自新的我有资格从事政府部门工作或者作人民警察吗?谢谢各位法律好手给我解答!
到底你们谁说得对啊??

第1个回答  2015-10-28
1、免予起诉:人民检察院对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或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虽已构成犯罪,但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应当免除刑罚所做的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决定。
2、《刑诉法》修改后,免予起诉情形已被吸纳到不起诉条件中:
《刑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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