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司法与民意关系。

如题所述

司法机关与社会民众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司法裁判和民意之间。所谓民意,又谓民心、公意,是大多数社会成员对与其相关的公共事务或现象所持有的大体相近的意见、情感和行为倾向。

由于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和司法经验,法官往往根据理性思维和逻辑推断对案件予以裁判。由于考察问题时立足点的不同,判决与民意之间有时会存在一定的差距,这种差距的弥合不但需要法官的审判智慧和技巧,而且需要相应的民意沟通和引导机制。

法官是社会纠纷的终局裁判,担负着守护法律、维护社会正义的使命,遵从法律是法官的职责和生命,法律是抽象性和专业性的规范,判决是法官依据法律对案件进行逻辑推理的结果。因此,单就法律适用而言,它应该是理性思维的产物。

但法律适用需要取得社会的认同,如此才能培养人们对司法的尊重和对法律的信仰。应提高法院裁判的可接受性,司法过程不是一个单纯从事实出发,机械依据法律逻辑就能得出唯一正确裁判结论的“自动售货机”。

如果判决总是背离社会民众对法律的理解,或者法律的适用经常超出民众对法律的解读判断,就会出现两种负面效应:要么是社会民众不信任法律,要么是社会民众恐惧法律。不过,民意有时具有非理性特征,民意在形成过程中往往包含着躁动等情绪,因此,司法又必须引导民意。

扩展资料:

民意沟通渠道尚不够顺畅,设置科学合理的民意沟通、传达渠道颇为紧迫,从案件审判进程看,民意沟通可分为事前沟通与事后沟通两种形式,事前沟通是判决之前的疏通,这种情况往往是案件在判决之前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反响。

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审判需采取陪审制,即由代表社会公众的陪审员与审判员共同审理案件。由于司法活动的特殊性,司法制度和司法活动常常过于追求规范化,在实践中容易导致过度程式化甚至行政化的倾向。陪审制让非法律专业人士参加审判,可以使法律裁决与普通人的良知和判断最大限度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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