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到司法为民

如题所述

司法为民是执政为民思想在司法审判工作中的要求。党的十六大提出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司法工作作为党执政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理解和落实这一要求,就是要坚持司法为民的宗旨,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通过全部司法活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是要通过全部司法活动,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做到司法亲民、司法便民、司法利民,赢得民心,践行“心为民所想、急为民所急、法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让人民群众深切感受到亲民之声、便民之举、惠民之实、护民之德,真正体现社会主义司法的人文精神。只有这样才能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那么,如何践行司法为民,笔者认为,应该从如下几个方面去努力。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司法为民意识

司法为民思想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指导思想在司法领域的具体运用,我们必须确立司法为民思想对于司法活动的指导地位。增强司法为民意识才是最终落实司法为民的前提。

首先要增强宗旨意识。法院要始终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上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解民忧、排民难、保民安。为此,要求法院工作人员在审判和其他一切工作中切实做到为民宗旨要牢,为民之心要诚,为民举措要细,为民效果要实。切实通过司法行为为人民服务,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

其次要增强感情意识。司法为民解决的是法院工作人员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问题。法院工作人员应该懂得司法的权力来源于人民,也属于人民。人民是衣食父母,司法权应为人民行使,对人民要抱有深厚的牢不可破的感情。情通则理达,对人民的感情问题解决好了,才能端正对人民的态度,才能始终从人民的角度去思考问题、解决问题,司法工作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从而搞好司法工作。法院工作人员作为法律的执行者,人民利益的卫士,不能抖威风、耍特权、高高在上、唯我独尊,而要修身奉法,改进司法手段,讲究司法艺术,规范司法行为,增强司法亲和力。司法对人民有感情,人民才会对司法有信心,司法为民的印象才会树立。

三是增强责任意识。司法为民,责任重于泰山。要求法院工作人员要有司法为民,来不得半点疏忽与马虎。否则,食之无味,寝食难安。司法为民的理念要牢固,内容要扩展,程度要提高,责任要到位,真正把司法为民贯穿于各项司法工作的始终,体现在法院工作人员的一言一行之中。

四是增强服务意识。司法为民,要坚持围绕全国和地方工作大局开展各种服务。用高质量高效率的服务,使司法工作与党中央同步,与大局合拍,与人民同心。为此,法院工作人员应切实做到服务意识要主动,服务方式要深入,服务措施要有力,服务工作要依法。值得注意的是,我们提出的增强服务意识并不是为某一特定的对象主动提供服务,也不是上门找案源,那就背离了司法的被动性的特征。司法服务强调的是对业己成诉的案件处理中的服务意识,即在严格执法的同时要热情服务,要以人为本,强调对人的尊重。通过各项审判执行工作的开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治环境,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和有力的司法保障。

五是增强职业意识。按照公正、务实、清廉的要求,着力抓好法官队伍的政治和业务学习,积极探索更加科学有用的队伍管理模式,规范管理,强化监督,严格审判执行工作纪律,增强法官职业道德意识,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高效,让党放心、人民满意的法官队伍。

二、积极改进审判作风,落实司法便民利民的措施

一在司法亲民方面,要坚持以人为本,在司法活动中大力弘扬司法文明,坚持严格司法与热情服务的统一,坚决杜绝“冷横硬推”的官僚作风,使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法官既公正无私又亲切可靠的优良作风。一是要注重庭审纪律,杜绝法官在庭审过程中一切与案件审理无关的活动,避免出现一些影响法官形象和引起当事人主观臆测的举止,凸显法官居中裁判的地位。二是要注重文明执法,在实施具体司法行为或采取法律强制措施时,应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多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多与当事人取得沟通和共识,尽可能以“和风细雨”取代“疾风骤雨”。三是要促使司法审判工作重心下沉,将有限的司法资源向基层偏远民众倾斜,使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维护自身权益的客观必然,使下乡巡回办案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二在司法护民方面,要坚持从保护当事人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合法权益入手,通过对案件公正、高效的审判和执行,充分发挥司法对社会关系的规范、调节、引导、保障作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进一步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真正体现司法护民。一是严格执行审判流程管理,强化审限跟踪管理制度,确保诉讼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审结。对情况特殊确需延期审理的案件除坚持依法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外,还要及时向涉讼当事人告知延期审理事由。二是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保障被告人正常行使诉讼权利,对经审理后确认有罪的被告人予以及时审判,对无罪的被告人依法予以释放。三是优先受理、优先审理、优先执行涉农案件,依法打击和制裁坑、害农行为。四是及时审结涉及行政机关整治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行为的案件,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育和发展。五是及时审理家庭暴力引发的刑事和民事案件,依法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六是积极支持企业改制、改革、及时审理、优先执行侵害企业和企业职工以及下岗职工合法权益的案件,为促进本地域经济快速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七是依法严格施行执行收费制度,及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发放己执行到位的款物,并积极推行债权凭证、劳务抵债等易于实现债权的执行制度和重大执行事项听证制度。实行执行事务全程分开、增强执行工作的社会透明度。八是切实加强对枪支、警车、警具的管理,对因违规使用枪支、警具,给人民群众造成危害或损失的,要从严惩处。九是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四项制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的“十三种不得有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惩戒制度”20条和省高院“六个严禁”,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十是依法严惩抗拒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犯罪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在司法便民方面,要大力发扬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尽可能为群众参与诉讼提供时间、地点上的便利,并在审理过程中积极引导人民群众合理进行诉讼,为人民群众利用国家司法资源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一是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应在当日办理立案手续,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和《诉讼风险提示书》。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当日办理的,应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在七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二是对己受理的案件实行排期开庭,并将案件开庭时间、地点等事项对外公开。三是选择、确定司法鉴定、评估、拍卖机构实行名册制度,贯彻当事人的选择为主、法院指定为辅原则,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四在司法利民方面,要努力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合理分担诉讼费用,减轻人民群众的负担,使司法服务能够充分满足群众需求。一是普遍实行繁简分流机制,依法扩大适用简易程序,简便案件审理,减轻群众诉累。二是切实加强对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调解人员的业务培训,充分发挥调解组织的职能作用,平息纠纷,减少诉讼。三是实行诉讼收费项目、标准公开,未公开项目、标准的不予收费。

三、创新工作思路,努力提高司法质量与效率

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是司法为民的根本要求。各级人民法院都制定了许多司法为民的具体措施,其根本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就是要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使人民群众满意。因此,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一切行为路径选择就是要提高司法质量与效率,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共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强烈问题。

第一、坚持严肃执法,解决裁判不公的问题。公正包含公平和正义,是人民法院司法的核心和灵魂。追求公正、维护公正、弘扬公正,是人民法官的天职。践行司法为民思想,最根本的就是要通过多种路径,确保严肃执法,公正裁判,解决群众反映执法不公的问题。公正裁判的行为路径主要有三条:一是清正廉洁,不办金钱案。在任何时候,坚持抵制金钱的诱惑,拒绝当事人行贿和各种变相行贿,保持清正廉洁,做到从法如流、执法如山。二是刚正不阿,不办权力案。现在,执法环境不尽如人意,政党机关的少数领导为了当事人一方的利益,向法院打招呼说情,希望法院作出有利于一方的不公正裁判。法官要刚正不阿,威武不屈、不惧权势,抵御各种非法干扰,公正裁判。三是一身正气,不办人情案。“案件一进门,两边都托人”是法院办案中的普遍现象,法官要自觉保持一身正气,只讲法律,不讲人情,只讲原则,不讲关系,不偏不倚地中立裁判。

第二、提高办案效率,解决超期审理的问题。公正与效率是司法活动追求的最大的两大价值目标。公正与效率是相互统一的,一方面没有公正就没有效率,错误的裁判作出的越快,危害就越快;另一方面,不讲效率的裁判决不是公正的裁判,“迟到的公正就是不公正”。因此,在司法为民的实际中,要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办案效率不高、超期审理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路径主要有以下几条:一是增强审限意识。树立牢固的司法效率理念,在工作中勤勉敬业,全心全意地致力于履行职责,保证每件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审结,并力求在最短的时间内结案。二是加强审判管理。建立和健全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对案件审理中的每一个环节实行跟踪动态监管,对有可能超审限的案件及时发督办令进行警示,消除人为的超审限,确保及时审结。三是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强化合议庭和审判长职责,并且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减少案件审理环节,缩短办案时间。

第三、加大执行力度,解决执行难问题。近年来,“执行难”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也是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问题。解决“执行难”问题必须经过多种路径,强化多种措施,实行综合治理。一是要正确理解“执行难”。“执行难”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执行难”主要有:由于商业风险等原因造成的“执行难”;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干扰造成的“执行难”;由于司法权威没有树立而造成的“执行难”;由于有关法律规定不科学、不完备造成的“执行难”;由于法院执行不力甚至违法执法而造成的“执行难”。狭义的“执行难”是指客观上能够执行,而由于法院执行不力而没有执行的情况。二是深化审判方式和执行方式改革。深化审判方式改革,提高裁判公信力,防止错误的裁判进入执行程序。深化执行方式改革,建立完善执行命令权、裁决权和实施权“三权分离”的内部制约机制,防止因执行权过分集中,滋生腐败,导致执行乱而造成“执行难”。三是加大执行力度。既反复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督促自觉履行义务,努力提高执行和解率,又要用好、用准、用够法律赋予的强制措施,确保执行效果。四是加强执行工作的法制宣传。实行诉讼和执行风险告知制度,增强当事人的诉讼风险意识,对金钱给付案件提醒当事人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以免裁判后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为执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强化便民措施,解决告状难问题。首先,重视信访接待工作。信访接待工作事关群众切身利益,是司法为民的“第一窗口”。要建立和健全信访首访制、登记制、限制答复制等便民措施,为群众告状、申诉、反映社情民意开避畅通渠道,切实做到民有所呼,必有所应。其次,落实司法救助制度。依法切实实行诉讼费减、免、缓制度,解决困难群众和特困企业告状难问题,让困难群众无钱打得起官司,有理打得赢官司;让特困企业通过诉讼收回债权,盘活资金,搞活生产经营。再次,方便群众诉讼。现在有些基层法院法庭管辖三四个乡镇,交通偏远的地方距法庭相距几十公里,甚至达百公里,诉讼很不方便、很困难。法庭要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巡回办案制度,或者在各乡镇建立巡回法庭,或者在农村赶集日定期接待诉讼群众、定期开庭办案,方便群众诉讼,减少群众长途旅行之苦。

总之,落实司法为民,就是要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从人民群众最盼望之事情做起,不断提高司法为民意识,改进审判作风,提高工作质量与工作效率。当然,这项工作不是短时期就能完全实现,需要我们在实际工作不断探索,逐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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