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14年6月底进入这家公司的,试用期一个月8月份转正,转正后月工资税后4285,另外老板说是怕我突然走掉每月扣1000块钱到年底一次性给我,所以我的实际工资是每月5285,15年一月初老板说我不适合这个工作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快过年了一分钱补助都不给我,连之前每月扣我的1000也不愿意给了说是我没有干到年底,我现在一家都没有工作还有一个刚满一周的女儿。希望好心人能帮忙告诉我一下该怎么办。跪谢。。。
您好:
仔细阅读了您的问题作如下答复:
关于劳动合同解除补偿金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单位每个月扣除您一千元的劳动报酬可以向单位索要,单位不支付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进行索要,也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您,满意求接受。
您好,我跟公司没有签订合同,但是我有公司出勤登记表的照片,上面也是有我的签名,还有公司平时跟其他单位往来的办公文件,文件上面有我的签名以及公司的公章,还有平时老板安排工作的短信记录以及公司老板无理由让我走人的手机录音,这些会影响到您给我的答复吗?
追答出勤记录和公司负责人短信足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存在,没有劳动合同只要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就可以提起劳动仲裁。
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宋聪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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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劝退”员工,实则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逃避责任的一种形式。劳动者遇到劝退情况时,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者提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有两种情况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1、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为: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要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八十七条) 2、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是按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的年限内,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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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无故辞退员工应该给员工多少经济补偿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