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费改革的现行资源税费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1

资源税费政策是国家实施经济调节、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目前,国家在朔州市开征的资源税(费)主要有“一税、四费、一基金”,即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收入、水资源补偿费和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
2007年-2009年,朔州市资源税完成131984万元,年均43994万元;矿产资源补偿费完成29030万元,年均9676万元,年均增长13.6%;采矿权价款完成74618万元,年均24873万元,年均增长28.8%;水资源补偿费完成57830万元,年均增长6%;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完成664362万元,年均增长28.8%。资源税费为促进资源节约、合理开采资源、筹集财政收入等做出了积极贡献。 1.资源税定额征收实际税率偏低,不利于地区经济协调发展。
资源税是朔州市主要税种之一,目前按照定额税率征收,实际税率明显偏低,导致税收收入不能随着煤价上涨、经济快速发展同步增加,也不能有效地调节资源紧缺程度。目前煤炭资源税定额为3.2元/吨煤,按照理论测算,2005年朔州市煤炭均价为65元/吨时,换算成比例税率为5%;当2009年煤炭均价上涨为260元/吨时,换算成比例税率下降为1%。煤价上涨,资源税税率反而下降,形成税收逆向调节,不利于增加财政收入,也不利于地区经济协调发展。
2.资源类专项收入征收比例调整滞后,不能很好地满足资源补偿目的。
1994年全国开征矿产资源补偿费时,国务院设定煤炭、煤层气费率为1%。开征16年来,煤炭市场效益和行情发生了巨大变化,资源环境问题也更加突出。如果继续维持目前1%的征收费率,将不能很好地满足资源保护和合理开采的目的。
采矿权价款是为了体现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采矿权有偿取得而收取的价款收入。按照《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2006年2月2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187号令)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采矿权价款收取标准,但截至目前,2006年标准仍在使用。
3.现行资源税(费)分享体制,中央、省集中收入太多,不利于均衡财力,不利于资源型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在目前的资源税(费)收入分享体制下:矿产资源补偿费中央、省分别集中50%和22.5%;采矿权价款中央、省分别集中20%和24%或16%(因出让方式不同省集中比例不一);采矿权使用费收入,因中央、省负责中型以上资源类企业的采矿权登记,全部集中到中央、省级,市级只负责少许非煤小型矿山企业的采矿登记,导致市级采矿权使用费收入很少;资源税是地方税种,中央不集中收取,但省财政集中30%。上级集中比例过大,造成市县财政困难,资源合理保护开发压力巨大,不利于资源输出地区的可持续发展。
4.现行资源类专项收入资金使用范围狭窄,不利于市县财政统筹财力解决因资源开采造成的经济社会问题。
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收入都是财政专项收入,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以上三项收入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矿产资源保护、征收部门管理支出、地质环境治理等方面,对于县级煤炭资源整合中关闭的矿井,也可用于关闭补偿。但市县以下很少矿产资源勘查,征收部门的经费补助也不可能无限安排,而因资源不合理开采造成的地质、环境、交通、教育、社保等社会问题却诸多。如果我们固守以上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就会出现一方面专项资金结余过大,另一方面因资源不合理开采导致的社会问题却无钱解决并存的矛盾,造成市县财政两难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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