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购房,疑难问题!

案例是这样的:MIKE是美国人,在沪工作期间认识李梅,在双方未登记结婚的情况下,MKIE为了表达爱意,以李梅的名义购买了一套价值二百万元的商品房(房产证写的李梅的名字)后来双方分手,对于以李梅的名义购买房屋的行为法律性质该如何认定?mike能够出具出资证明。有的法院认为既然只写了李梅名字,虽然mike有出资证明,但是mike不能证明自己的行为不是赠与李梅房屋,(即maike对不是赠与承担举证责任),所以mike不享有房屋产权,也不能要求返还出资;但有的法院认为,按照一般理解,maike有出资证明,同时对于200万元的出资,不能理解为赠与,只能理解为双方为了结婚而出资,(应当由李梅承担mike的行为是赠与的举证责任)现在双方分手,因为产权人为李梅,所以maike只能要求返还出资(200万)。
请问究竟法院哪种意见是对的?谢谢?

1、“对于以李梅的名义购买房屋的行为法律性质该如何认定?”:
(1)有证据证明是附条件赠与的:在不能结婚时,视为彩礼,应退还给mike。
(2)如果mike不能举证证明赠与李梅200万元是以结婚为目的、为条件的:应视为无条件赠与,而mike的出资证明仅能证明mike赠与的是出、无法证明他赠与李梅的是房产,而金钱一旦转移为受赠人李梅所有,就不得再撤销赠与、收回出资。

2、你说的两个法院的“认为”,其关键在于:由谁来承担这200万元或是此房是无偿赠与、还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的问题,关键就是谁应承担举证责任、谁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对此,我认为:应适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如果mike到法院主张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请求返还房子或200万元的,就应由mike承担举证证明当初是附条件赠与的责任,举证不能的,就只能由mike承担不利后果:不能要求李梅返还。因此:我同意第一个法院的看法:如果mike不能证明当初是附条件赠与,虽然他有出资证明,也不能要求返还房产、不能要求返还出资。

3、至于第二种法院看法:
(1)出资证明只是证明了他出资,无法证明这钱不是无偿赠与、更不能以出资就确定房产所有权归属,因为我国房产确权是以登记为准的。
(2)法院的这个看法无视了民事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将举证责任加于没有主张权利的李梅头上,有失公平、也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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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2-27
一楼怎么在哪都出现啊

这个问题应该理解为赠予."但有的法院认为,按照一般理解,maike有出资证明,同时对于200万元的出资,不能理解为赠与,只能理解为双方为了结婚而出资" 不知道这个一般理解是怎么理解的....赠予.是不带条件的.没有说你没有完成什么我就收回赠予那是不对的..如果没有MKIE与李的为了结婚买房的约定.那么房子肯定是李的.
第2个回答  2009-02-27
都对,二种说法都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问题有争议是正常的,也正是这些争议的存在律师才有施展才华的空间。
第3个回答  2009-02-27
楼主说的两种情况在审判实践中都有,关键是要看这房子买来是不是为了结婚用的,如果是,法院一般判返还出资,如果不是,一般算赠与。
第4个回答  2009-02-27
认定为借款关系比较符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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