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款专用可以转入施工方的项目账户吗?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款专用可以转入施工方的项目账户吗?

不可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支付的全部房价款(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本办法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各区(功能区)住建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联动监管。
第四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全程监管、节点控制”的原则。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或分期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终止
【拓展资料】
商品房预售的款项应当有其法定的用途和保证用途的监管制度。
依据法律的规定,商品房预售款必须用于预售商品房的建设。这一义务并非基于合同的约定而产生,而是来自法律的强制规定。为了确保预售人能履行合同,维护预购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法规要求预售人必须将预售商品房所得的款项用于预售商品房建设,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否则应承担行政法上的责任。 同时,为了保障开发商所收取的预售款能真正用于相关工程的建设,该预售款应当委托银行监管,专项用于所预售的商品房的建设,监管银行对预售款监管不当,给预购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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