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资金在监管账号里的钱必须具备哪些条件能用?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住房项目工程建设;预售资金可按建设进度进行核拨,但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

可见,为了确保房地产项目竣工交付,预售监管资金主要用途也应该是工程建设。

具体到城市,以福州为例。《福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对预售监管资金的使用做了详细规定。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看:

一、用途:

监管额度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专项用于购买该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和设备,支付该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支付该项目的设计、勘察、监理、检测、配套设施等与项目施工相关的费用等。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工资费)可依据《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单独拨付到工资专户。

监管额度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支付任何借(贷)款利息,缴纳土地款、罚金、营销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员工工资等与工程施工无关的费用。

二、监管额度:

监管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工程建设进度节点拨付使用监管额度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

1、主体结构封顶前,累计申请使用不得超过监管额度的60%;

2、项目竣工验收前,累计申请使用不得超过监管额度的85%;

3、项目交付使用前,累计申请使用不得超过监管额度的95%;

4、新建商品房项目在办理完毕《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监管银行终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三、申请流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以下程序申请使用监管额度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
  

1、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编制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计划,按照工程建设进度节点向监管银行提出用款申请,并在“省住建厅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用款信息。市城乡建设局应结合施工现场,对企业的实际开发情况进行核实,确保工程建设进度节点的真实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用款申请中应明确资金用途,且经过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有关参建单位签字盖章确认。
  

2、监管银行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用款申请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做出拨付决定并予以实施,对不符合拨付条件的,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不予拨付书面通知书,并说明原因。
  

3、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监管银行不予拨付商品房预售资金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向市城乡建设局提出核实申请。市城乡建设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实意见,监管银行应按市城乡建设局核实意见执行。

各地对上述三个方面的要求会略有不同,具体的条件,可以参考你所在项目的区县一级的预售资金管理办法。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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