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煤矿采矿证在什么地方审批

如题所述

采矿许可证申办在当地国土部门,具体办理流程应咨询当地国土部门后进行资料准备。

1、划定矿区范围
(1)资料目录
(2)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地质工作概况;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3)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
(4)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1:2000至1:5000地形地质图为底图,并附国家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及地理位置图、区域地质矿产图(范围大小以能反映矿区与周边资源分布空间关系为原则确定);
(5)经批准或评审认定(备案)的地质勘查报告或储量核查意见书,并附标定矿区范围的储量计算图;
(6)矿山所在地乡、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署的意见;
(7)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对申请勘查区域符合省、市两级矿权设置方案审查意见
(8)企业法人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9)企业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10)银行的资信证明;
(11)整合协议;
(12)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包括采矿权使用费、资源补偿费等发票复印件)。

报件份数:纸质报件一式四份、电子报件一份
审查处室:规划处、资源处、环境处、矿管处
审批方式:有关处室审查、集体会审、主管厅领导签批
审批结果:下发《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2、变更矿区范围
(1)申请报告及资料目录;
(2)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报告(包括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变更矿区范围、变更矿种、变更开采方式理由及初步依据等);
(3)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4)原矿区范围与拟申请变更的矿区范围对照图(以1:2000至1:5000地形地质图为底图,并附国家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及区域地矿产图;
(5)经批准或评审认定(备案)的地质勘查(核查)报告及储量评审认定(备案、核查)意见书,并附标定矿区范围的储量计算图;
(6)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7)矿山所在地乡、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署的意见;
(8)整合协议
(9)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包括采矿权使用费、资源补偿费等发票复印件)。
报件份数:纸质报件一式四份、电子报件一份
审查处室:规划处、资源处、环境处、矿管处
审批方式:有关处室审查、集体会审、主管厅领导签批
审批结果:下发《划定变更矿区范围批复》

3、采矿权新立登记(变更矿区范围比照新立执行)
(1)资料目录
(2)申请报告;
(3)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4)省厅同意项目设置的批复:划定矿区范围或具变更矿区范围批准文件;
(5)经审批的矿山企业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申报登记表;
(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专家审查意见和确认书;
(7)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专家审查意见和认定函;
(8)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9)交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承诺书;
(10)安全预评价报告、专家审查意见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书;
(11)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确认通知、矿业权出让合同、缴纳价款的发票复印件;
(12)采矿权人的工商营业执照;
(13)企业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14)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的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15)矿山所在地乡、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署的意见
(16)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包括采矿权使用费、资源补偿费等发票复印件)。

报件份数:纸质报件一式四份、电子报件一份

审查处室:规划处、资源处、环境处、矿管处
审批方式:有关处室审查、集体会审、主管厅领导签批
审批结果:颁发《采矿许可证》

4、采矿权延续
(1)资料目录
(2)申请报告;
(3)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包括延续的理由,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等);
(4)经审批的矿山企业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申报登记表;
(5)已完成采矿权价款处置工作的,缴纳采矿权价款的收据复印件;
(6)采矿权人与国土资源厅签订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及缴存备用金的证明;
(7)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8)合法有效的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9)合法有效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
(10)采矿权人的工商营业执照;
(11)企业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12)矿山所在地乡、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署的意见
(13)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包括采矿权使用费、资源补偿费等发票复印件)

报件份数:纸质报件一式四份、电子报件一份
审查处室:规划处、资源处、环境处、矿管处
审批方式:有关处室审查、集体会审、主管厅领导签批
审批结果:颁发《采矿许可证》

5、采矿权人变更
(1)资料目录
(2)申请报告;
(3)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包括变更的理由,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等);
(4)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应当提供转让审批机关的批准转让文件;
(5)企业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6)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7)重新签订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以及缴存备用金的证明材料;
(8)经审批的矿山企业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申报登记表;
(9)变更后的矿山企业同意按照原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及安全预评价报告要求开展采矿活动的承诺;
(10)缴纳价款的发票复印件(探矿权转采矿权的除外);
(11)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的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12)矿山所在地乡、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署的意见
(13)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包括采矿权使用费、资源补偿费等发票复印件)。
报件份数:纸质报件一式四份、电子报件一份
审查处室:规划处、资源处、环境处、矿管处
审批方式:有关处室审查、集体会审、主管厅领导签批
审批结果:颁发《采矿许可证》

6、采矿权注销
(1)申请报告及资料目录;
(2)采矿权注销申请报告(注销的理由,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3)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采矿权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6)矿山闭坑报告及批准文件;
(7)经评审认定(备案)的矿山闭坑地质报告;
(8)停办(关闭)矿山残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资料;
(9)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情况报告;
(10)矿山所在地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署的意见
(11)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包括采矿权使用费、资源补偿费等发票复印件)。
注:政策性关闭的,可不附具(6)、(7)两项资料。
报件份数:纸质报件一式四份、电子报件一份
审查处室:规划处、资源处、环境处、矿管处
审批方式:有关处室审查、集体会审、主管厅领导签批
审批结果:下发《采矿权注销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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