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中 如果前一年亏损 后5年可以弥补 那后一年的 季度利润 是先按季度利润算所得税 然后年末总利润弥补前一年 还是直接 拿 季度利润 弥补前一年的亏损后再 算所得税?
比如:2007年度累计亏损2万元,今年1-3月份利润总额5万元,在第一季度我已经计提所得税7500元并预缴;4-6月份实现利润总额3万元,那么第二季度所得税应该怎样计算?应缴所得税应该是多少?若第三季度实现利润总额为亏损7万元,也就是说今年1-9月份累计实现利润1万元,那么第三季度是否不应该计算所得税?
所得税核算中,企业亏损弥补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