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专业人士解答。单位集资房只有收据,无合同及房产证,如购买人去世,房子会被收回吗?

我爸在00年购买了单位的集资房。但听爸爸同事说是因为房子的地皮产权揪扯不清,所以房子至今房产证都没有下发。最近发现爸爸得了肝癌,如果真的出了意外,单凭我手上的那个收据,能受法律的保护吗?房子会不会被单位收回?
因为妈妈也没有养老。就只剩这套房子了。假如有什么。单位要是不认。妈妈单凭收据会不会对方不认账

你所说的这种集资房就是小产权的一种,
现在集体房产证是不能再办个人房产证的,也就没有所谓的你们家房产证了。
另~集体房产证现在不能上市的了,就是说,你集体房产证不能卖买。居住是没问题的。
一般来说,这种集资房的买卖就只有收据或者合同,只要是凭收据或者合同居住都没问题。
只要是土地不存在问题,单位单方没有理由不认账的。
关键现在这块土地你说有问题,如果土地出了问题,要有事的话,估计整个集资房的户主都有问题了,而不是你们一家的事。
别那么多担心单位了,只要地皮没问题就万幸,给你看看可以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你能分析分析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包括:
  1、为了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是为了乡村村民的共同利益而建设的,是社会公共的需要,土地使用者的需要应当服从社会公众共同的需要。
  2、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的。此规定属于处罚性收回。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属违法用地,因土地所有权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而由其收回土地使用权,而不是由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回。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这实际上已成为闲置或荒芜土地。为了使土地资源能加以合理利用,这些土地由土地所有权人收回,可以重新安排使用。但企业的破产和兼并,或虽单位迁移土地仍利用的不能收回。
  收回土地使用权涉及到农民的利益和公民的财产权,不能由土地所有权人任意行使,因而必须经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批准。没有原批准机关的,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一项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损失情况予以补偿。土地使用权人需要搬迁或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予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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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3-28
不会 那叫小产权房,不好买卖 居住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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