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与签订《服务期协议》,两者效力有无区别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服务期协议是劳动合同的补充,是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rn 除劳动合同 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 约定试用期 、服务期、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但约定事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该约定无效。rn服务期是指劳动者因享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做出的关于劳动履行期限的承诺。 劳动合同法规定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对此可从以下几点理解:①对劳动者提供的是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②培训的形式可以是脱产的、半脱产的,也可以是不脱产的;③培训费用的数额比较大;④服务期的年限可以由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确定;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rn 劳动合同期满 ,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rn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责任。rn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 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rn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法律客观:

《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 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 工资 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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