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一议制度”:就是把涉及到村里的重大事情 比如水电费收取标准、村里公共设施建设、村镇土地开发、宅基地占用等问题先由村“两委”会集体讨论,确定议题或提出初步意见后,再交给村民代表进行“一事一议”,由村民代表讨论决定。
在农村税费改革这项系统工程中,取消了乡统筹和改革村提留后,原由乡统筹和村提留中开支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采取“一事一议”的筹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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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前提:
1、有发起人
“一事一议”议事会的发起人即议事会的组织者,召开议事会必须有一名或多名发起人。议事会发起者的人数和身份在各地情况各异,有的议事会的发起人只有一个,有的是一人倡议,数人支持。
发起人中有基层干部,也有群众。但无论发起人多少或身份如何,有一个以上的发起人是“一事一议”议事会进入议事程序的必备条件。
2、群众对所议事项要求强烈
群众有要求是“一事一议”议事会启动的动因。成功的议事会之所以群众参会踊跃,意见统一快,是因为群众对议题有强烈的要求。例如村民多年受无水吃的困扰,对解决饮水困难非常关心,所以群众对这样的议事会积极响应,所有接到通知的农户都按时参加了会议。
3、议事会范围内群众直接受益
“一事一议”议事会的范围无论是大于或者小于行政区,只要属于受益范围,这个范围内的群众很容易形成共识。这是议事会成功的重要条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一事一议制度
“一事一议”是指在农村税费改革这项系统工程中,取消了乡统筹和改革村提留后,原由乡统筹和村提留中开支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采取“一事一议”的筹集办法。
开展“一事一议”,必须遵循“量力而行、群众受益、民主决策、上限控制、使用公开”的原则,在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时,应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农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要经到会人员的半数通过才能有效。
为了防止“有事不议,无事乱议”等现象的发生,各级税改办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把政策关,加强对农村“一事一议”的监督和指导,并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规范议事程序,真正体现大家事,大家议,大家定。
让“一事一议”真正发挥作用:
一要合理确定议题。要改变为争项目而报项目,为争项目而跑项目,不管合适不合适,争到项目拿到资金就算赢的思维定式,加强项目统筹规划,把群众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受益最直接的项目列为“一事一议”的重点。
二要合理选择议事时机。多数外出务工村民回家过年时是议事的好机会,各村在提前拟定筹资筹劳方案的基础上选择春节集中议事。对于少数外出务工村民需要参与议事的,可以委托书形式委托他人进行表决。
三要合理确定议事范围。对于整村难议成的项目,在不影响整体利益的前提下,可在受益的村民小组或受益农户中进行,也可以采取从资金小的项目、容易议的入手等灵活多样的方法。
四要合理确定筹资比例。改变按人头数量筹资的方式,确定按承包土地面积计算,使农民群众更易接受。对于不符合减免政策又不出资出劳的,则通过村规民约等方式敦促、约束。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一事一议制度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一事一议制度”,是指在农村税费改革这项系统工程中,取消了乡统筹和改革村提留后,原由乡统筹和村提留中开支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
为了防止“有事不议,无事乱议”等现象的发生,各级税改办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把政策关,加强对农村“一事一议”的监督和指导,并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规范议事程序,真正体现大家事,大家议,大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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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原则:
1、群众自愿。召开“一事一议”议事会,一般是发起人在发出通知时就向各农户说明:愿意参与的就到会,不愿参与的不强求,不加任何强制观点。
2、权利、义务一致。成功的“一事一议”议事会,参会村民都遵循“谁受益、谁负担”的权利、义务一致原则。
3、公平负担。在义务分摊方面,农户投入一般实行“按受益户均等”或“按受益人均等”分摊。有些地方因条件特殊,议事会上也作出一些有针对性的特殊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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