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十堰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如题所述

十堰市城区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调(转贴)
  一、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到500元
  从2007年3月1日起,湖北省将第四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日制劳动者月最低工资分为五个档次,分别为580元、500元、460元、420元和380元,与调整前相比,最高档增加了120元,其余四档均增加了100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6元、5.5元、5元、4.5元和4元五个档次,分别比原相应档次上涨了1元。
  十堰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日制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为500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5元。郧县、丹江最低工资标准为420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5元。其他县最低工资标准为380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元。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的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通过补贴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
  二、城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到180元
  十堰市城区,包括张湾、茅箭和十堰高新区的低保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由现在的156元提高到180元。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又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是国家为救济社会成员中收入难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的人口而制定的一种社会救济标准。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