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有哪些不良行为

少说几个方面,最好每方面配一段叙述文字和拒绝方法

1.学习时间不固定,不制定学习生活作息时间表
2.课堂上思想开小差,精力不集中。
3.自习课目标不明确,东翻西看,浪费时间。
4.不准备工具书,需要查辞典字典时,还嫌麻烦,马马虎虎地应付学习
5.爱面子,不懂不会也不问。
6.学习是沉迷于空想。
7.快下课是就听不进去了,早早把书包收拾好,心中开始想着课后的娱乐活动。
8.下课马上放松自己,从来不想想这堂课都学了写什么
9.做作业前不看书,做完作业不相信自己,总要找人对对答案才放心。
10.作业本,作文本,考试卷发到手,看完分数就扔到一边,不认真分析检查。
11.做作业或复习时,常做一些小动作。
12.遇到好电视就忘记做作业。
13.边做作业,边听音乐。
14.学习时常说闲话
15.学习完把书本随便一扔,再学习时现用现找,浪费时间
16.平时不复习,考试开夜车。
17.考得不好却不愿听批评。
18.喜欢那科学那科,偏科。
19.情绪波动大,因喜怒哀乐的情绪而影响学习。
20.基础没打好,变得灰心,自暴自弃。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0-02-28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旷课、夜不归宿;

    携带管制刀具;

    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第十六条 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其人身安全。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

    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继父母、养父母对受其抚养教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养子女、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预防犯罪方面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

    第二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举办各种形式的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针对未成年人不同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介绍良好有效的教育方法,指导教师、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有效地防止、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于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品行不良,影响恶劣,不适宜在学校工作的教职员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予以解聘或者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禁止开办上述场所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对本法施行前已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上述场所的,应当限期迁移或者停业。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中小学校周围环境的治安管理,及时制止、处理中小学校周围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维护中小学校周围治安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掌握本辖区内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的就学、就业情况。对于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的,应当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有效的教育、制止。

    第二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提供条件。

    第三十条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内容,不得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前款规定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及其信息。

    第三十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不得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以及各类演播场所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

    对于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上述场所的工作人员可以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2] 

    第四章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多次偷窃;

    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吸食、注射毒品;

    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对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 工读学校对就读的未成年人应当严格管理和教育。工读学校除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要求,在课程设置上与普通学校相同外,应当加强法制教育的内容,针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产生的原因以及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开展矫治工作。

    家庭、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在工读学校就读的未成年人,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不得体罚、虐待和歧视。工读学校毕业的未成年人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同普通学校毕业的学生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第三十八条 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第三十九条 未成年人在被收容教养期间,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文化知识、法律知识或者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这一现象说明预防犯罪,需要我们杜绝不良行为,不仅仅是未成年人,每个人应该自觉遵守

第2个回答  2013-08-27
逃学,不尊重别人,打架,抽烟,喝酒,不热爱学习,早恋,等等
第3个回答  2013-08-27
打架,打闹,欺负女生,早恋,上课发呆!
第4个回答  2020-07-05
初中生谈恋爱是酷,高中生是美好,不是不良行为,外国都受到鼓励
思想守旧才是最大的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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