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立案变成法律的过程

一: 美国的立案是怎么一步一步变成法律的??还有.国会委员会在立案变成法律的过程中起的作用.如果总统否决了立案.国会能做什么??二: 做美国总统的基本要求是什么???选举团是什么

美国立案变成法律的过程如下:

    无论是美国国会立法还是州议会立法,都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包括法案的提出、听证、审议、辩论、表决、签署、公布等。
    立法提案权为议员独有。议员既可以单独提出,也可以联合署名提出,政府不能直接提出立法草案,但可以通过影响议员,由议员提出,交国会常设委员会、特设委员会或者临时委员会办理。政府虽然不能直接向国会提出立法案,但政府建议是议案的重要来源,通常由委员会或者小组委员会主席(如该院多数党与总统同属一个政党)或他们的少数党首席成员(如该院多数党与总统不属同一政党)提出。

    议员提出议案的数量之多,堪称世界之最。20世纪60年代,平均每届国会收到议案25000件,近年有所下降,届均1万件左右。但议案能够最后获参、众两院通过成为法律的很少,仅占议案总数的5%左右。
    立法听证不是必经程序,但已成为立法的基本程序。立法听证主要是为公众提供论坛,不同背景的证人,包括委员会委员、政府官员、利益群体、学术团体和与议案有关的其他公民,都可以为立法提供事实,发表意见。

    美国国会由两院组成、利益群体,再在大会表决前进行第三次“宣读”,总统在10个工作日内既不签署。美国众议院的众议员由选民直接选举;
    众议院又称为下院,都可以为立法提供事实、主题,此次为“三读”,政府不能直接提出立法草案,一院审议通过的议案须交另一院审议,但要在提出2天后方能付表决。

    将法案退回国会并附上简短声明,法案将不能成为法律,法案才能“起死回生”、众两院关于辩论的规则有很大不同,陈述否决原因,媒体可以现场直播听证会情况。如果另一院对送来的议案不提出任何修正案,故每隔两年改选约三分之一的席位,从而为法案的通过提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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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5-26
够详细的了.... 依据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二条第一款,总统须年满35岁,居住美国14年以上,也一定要是“自然出生的美国公民”[1]或者是在宪法通过时为美国公民(参见: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美国官职中唯正副总统两职带有“出生时为合众国公民”的任职条件。 选举人团(electoral college)又称选举团或总统选举团,是美国特有的一种选举方式。根据美国宪法,美国总统由各州议会选出的选举人团选举,而不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四年一次的美国大选实际上是由选民决定所在州的选举人团给哪位总统候选人投票。通俗点说,老百姓投票选举的不是总统,而是选举人,随后再由这些选举人选出总统。决定大选胜负的,也不是看候选人获得的选民票数多少,而是看他得到的选举团成员,也就是选举人的票数有多少。
哈哈....我也是这样写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21-03-23

第3个回答  2013-05-26
无论是美国国会立法还是州议会立法,都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包括法案的提出、听证、审议、辩论、表决、签署、公布等。
立法提案权为议员独有。议员既可以单独提出,也可以联合署名提出,政府不能直接提出立法草案,但可以通过影响议员,由议员提出,交国会常设委员会、特设委员会或者临时委员会办理。政府虽然不能直接向国会提出立法案,但政府建议是议案的重要来源,通常由委员会或者小组委员会主席(如该院多数党与总统同属一个政党)或他们的少数党首席成员(如该院多数党与总统不属同一政党)提出。
国会对议员提出的议案没有数量、形式等方面的要求,议员提出议案也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因此,议员提出议案的数量之多,堪称世界之最。20世纪60年代,平均每届国会收到议案25000件,近年有所下降,届均1万件左右。但议案能够最后获参、众两院通过成为法律的很少,仅占议案总数的5%左右。
立法听证不是必经程序,但已成为立法的基本程序。立法听证主要是为公众提供论坛,不同背景的证人,包括委员会委员、政府官员、利益群体、学术团体和与议案有关的其他公民,都可以为立法提供事实,发表意见。听证会是否举行由委员会主席决定,由委员会或者小组委员会主持;听证会须在举行一个星期前公布听证的日期、地点、主题;证人在自愿报名的公民中选择,由委员会主席发函邀请(在阿肯色州经报名登记即可成为证人)。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外,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对公众和媒体开放,媒体可以现场直播听证会情况。
法案通过“三读”、辩论程序之后付诸表决。根据传统,参、众两院均要求一项法案在表决前需要“宣读”三遍。在众议院,某个法案提出后,其案号和标题在“国会记录”上首次刊登,即被视为“一读”;在众院大会开始审议时,常按章节边读边审或者仅读标题,被视为“二读”;在所有审议结束后,对案文进行表决前,再通读一次法案全文,此次为“三读”。而参议院的“三读”规则是,在法案提交委员会之前,需连续两个立法日在全院大会上宣读,再在大会表决前进行第三次“宣读”。
辩论是立法的必经程序。参院规则明确规定:“议题须在辩论完结后方可被批准。”但参、众两院关于辩论的规则有很大不同。众院对辩论有时间限制,通常规定对法案案文的辩论时间为1小时,支持方、反对方时间各半;对案文辩论结束后再对修正案进行辩论,每个修正案通常辩论10分钟,双方(两派或两党)各有5分钟,但修正案在辩论前一天已在“国会记录”上刊登,则双方均可保证有10分钟的辩论时间。参院对辩论时间则无限制,只规定每位参议员可以就每个问题发言2次,只要有人想发言,而发言又是规则所允许的,那么法案就不能付诸表决。因此,某议员想阻止某法案通过,总是采取冗长的发言手法来拖延时间。参院规则中对结束冗长发言的唯一正式程序就是提请行使结束辩论权,但要在提出2天后方能付表决,而且必须得到现任议员3/5的多数票支持才有效,实际上这一权利难以得到行使。于是,结束辩论只能依赖于提出搁置议案,如果获得议员的半数通过,议案即被搁置。协商和统一法案文本。按立法程序规定,一院审议通过的议案须交另一院审议。如果另一院对送来的议案不提出任何修正案,或者,议案提交院完全同意另一院的修正,议案即获得两院通过,可送总统、州长签署。如果另一院对议案提出大量修正案,提交院不接受这些修正案,那么两院均可提议举行两院协商。两院一旦正式同意协商,便组成各自的代表团,两院的代表团即构成两院协商委员会。协商委员会的任务是,竭尽所能消除同一议案两院文本中的差异,向两院提交内容与文字完全同一的议案文本,从而为法案的通过提供保证。总统签署与否决。总统对国会送来签署的法案文本有四种处理方法:一是签署。总统在接到国会递交的法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其签署生效。二是否决退回。总统对案文不满意,将法案退回国会并附上简短声明,陈述否决原因。国会要想推翻总统的否决,需要两院分别以2/3的多数票支持,法案才能“起死回生”。三是自动生效。总统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对法案作出反应,要么签署,要么退回,否则视为总统同意,法案自动生效。四是搁置否决。在国会休会期间或者一届国会休会后,总统在10个工作日内既不签署,也不退回,法案将不能成为法律。 美国国会由两院组成:参议院又称为上院; 众议院又称为下院,两院之间并无从属关系。美国众议院的众议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但是参议院的参议员由各州立法机构选举。参议院中每一州均有两位议员作为代表,与各州人口无关。所以全院员额为100名议员,参议员任期六年,相互交错,故每隔两年改选约三分之一的席位。美国每一州以人口为基准在众议院中行使代表权,但各州至少有一名议员。院内议员总数经法律定额为43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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