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例说明电子签名法的优点和缺点

作业啊,麻烦大家给点答案...今天要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并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与一些国家较早出台签名法再建设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不同,我国电子签名法的出台是在国内已经有了70多家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及已发出去上百万张数字证书之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出台有许多独特的优点,分条具体说明:一.电子签名法主要面向电子商务适用范围在法里已讲的非常清楚,在第一条里讲,“为了规范电子签名的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并没有讲这是应用在电子政务,还是应用在电子商务的。但在第三条讲,“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这表现了两个意思,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适用范围,我们把这部法首先界定在民商事动中,也就是说在电子商务方面。同时,三十五条说,“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规定的部门可以依据本发法制定政务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具体办法”。也就是说,关于电子政务和其他应用,包括电子数据,应该有新的法律来规定。希望大家在适用范围这个问题搞清楚,提出CA进入门槛,加大处罚力度。二.电子签名法的法律责任问题  这部法的法律责任问题很重要,在第四章和其他法相比是最好的,和其他民商事法相比,如合同法、票据法等,有一个大的变化。合同法、票据法以及公司法在法律责任方面,大量使用了罚款的方法,而《电子签名法》,不仅仅强调了罚款,对在电子认证的服务机构,也就是第三方CA系统,还加上了责任赔偿,赔偿是什么呢?我作为你的一个用户,出了问题不是主管部门对你罚款就了事了,是你对行为当事人造成了损失,必须进行赔偿,这是其他民商事法律里没有的。我是你的用户,我在依赖你,也就是这里面讲到的电子签名的依赖方,依赖一个CA机构。我是一个甲,依赖一个乙跟丙发生的关系,那么这个过程当中,电子签名的依赖方,也就是这个CA机构如果出现了相应的责任,那么对于甲可能造成的给丙带来的伤害,甲要赔偿而依赖方乙也要赔偿。所以这是法律责任里非常耀眼的一个点。这是这部法的一个很大的进步。所以试图访问CA机构或者试图使用电子签名的时候,这一点一定要明确。三.提高了电子认证服务行业进入的门槛我们知道谁都想搞一个CA中心,投资30万搞一个,投资8、9千万搞一个,然后发现没有用。CA是作为电子签名的依赖方存在的,但中国目前的CA机构都是条块的,彼此不提供交叉认证,也没有什么应用。把电子认证服务门槛提高,处罚提高,而且这次规定的罚款不但没收违法所得,而且在违法所得的基础上追加罚款,所以这是比任何对第三方制裁的民事责任罚款的量都大,这是法律责任中很重要事情。《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虽然确认了电子签名签署的电子文件具有与传统签字盖章的纸质文件相同的法律效力,但实施中还有很多问题:一.谁来给电子签名做鉴定北京书生公司想申请成立一家鉴定电子文书的司法鉴定机构。没想到,“电子文书”四个字让司法局的同志犯了难。因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书生公司认为电子文书鉴定属于第二类中的文书鉴定,但司法局的同志认为,文书不包含电子文书,只能看将来能否在第四类中体现。《电子签名法》于2005年4月1日正式实施,今后肯定会有对电子签名进行鉴定的需求。如果没有这样的司法鉴定机构,会不会影响到电子签名的推广普及?二.哪家法院有管辖权随着《电子签名法》的实施,电子合同的签订数量肯定会有所增加,交易纠纷在所难免。如果出现诉讼,应该到哪家法院起诉?应该由交易甲方、乙方还是认证服务机构所在地的法院来裁判?在网上签约,合同签约地如何确定?这要看纠纷产生的原因,如果是证书使用者和认证服务机构之间的纠纷,要按照证书使用者在购买证书时与认证服务机构之间的约定来选择;如果是交易双方之间的纠纷,就需要按照传统的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去处理,与认证服务机构没有关系。电子签名法出台的最终文本中没有提到管辖权问题。但值得注意的是,管辖权问题在国际上也还没有有效的解决方案,例如在法国诉雅虎拍卖纳粹物品一案中,法国判雅虎败诉,可是美国联邦法院认为网站在美国,只要符合美国的法律就可以,不考虑法国的网民可能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交易,因而不承认法国的判决。三.谁来颁发电子签名据了解,电子签名法实施之前,国内已经有了七十多家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及已发出去上百万数字证书,这些认证机构有行业的、区域的,也有完全市场化的;数字证书包括发给企业、个人和发给服务器的。他们都采用自己的技术标准和认证方式,多数彼此互不“认账”。这种“各自为政”的局面给电子商务的畅通设置了很多障碍。此外,一些地方政府也有自己的认证中心。“各自为政”的认证机构的确需要相互融合。电子签名法出台的核心就是提高认证行业的进入门槛。 2005年5月25日,信息产业部的网站发布了一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公室成立的公告。目前递交材料的有2家,他们已经经过了前置审批,也就是拿到了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目前还处在对企业情况的了解之中,并未进入行政许可程序。也就是说,目前还没有一家认证机构获得批准。 作为我国首部信息化法律,《电子签名法》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就意味着电子文档文件和传统的纸质文件一样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以前国外公司在中国设业务点开展业务,现在电子签名具有法律效力了,他们完全可以通过网络开展电子商务,中国的业务点做一些宣传就可以了,这就为国家税收征管带来了问题。”国外电子商务有1.24万亿的交易额,而中国的电子商务却由于法律、安全、信用、支付等问题,进展缓慢。《电子签名法》出台最主要的一个目的就是推动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但由于与之相配套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并没有完善,所以有人质疑《电子签名法》“早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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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5-30
优:方便,快捷。缺:容易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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