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明确规定女职工产假及相关待遇,具体内容是?

如题所述

为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和婴幼儿健康,2017年9月天津人社局出台《关于女职工产假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女职工生育产假时间和产假期间工资待遇进行明确的规范,适用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一、女职工产假规定

根据《关于女职工产假有关问题的通知》(1)(津人社规字〔2017〕10号)第1条规定,女职工正常生育产假为98天,其中预产期前可以休假15天,具体规定如下:

(一)预产期前生育导致产前休假未满15天的,剩余部分与生育后产假合并使用;

(二)预产期后生育导致产前休假超过15天的,超出部分按照病假有关规定处理;

(三)生育遇有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四)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增加产假30天;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

注意:产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二、怀孕的女职工终止妊娠的(含人工终止)相关规定

怀孕的女职工终止妊娠的(含人工终止),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按下列规定给予产假:

(一)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

(二)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产假30天;

(三)妊娠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

(四)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98天;

三、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含人工终止)享受的待遇

(一)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含人工终止),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按规定计算的产假期间工资,高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生育津贴,差额部分应按照规定或约定的日期足额发放给女职工本人;

其中:产假期间工资,按女职工休产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除以30.4后乘以享受产假天数确定。女职工在本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在本用人单位实际工作月份计算;

(二)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按日计算、按月发放产假期间工资;

四、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协商约定产假期间的待遇发放

鼓励用人单位与女职工通过平等协商,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含工资集体协议和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中,约定产假期间相关待遇发放的衔接办法,但约定的标准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

此外,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引用资料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女职工产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7〕10号).天津市南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