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投标文件中存在哪些不规范问题?

如题所述

按照惯例,投标文件分为: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和价格文件三部分。商务文件是用以证明投标人履行了合法手续及投标人的商业资信合法性的文件;技术文件包括全部施工组织设计内容;价格文件是投标文件核心,无论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还是综合评标法,价格文件所占份量是极大的,必须完全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格式编制,不允许任何修改或变化。所谓投标文件中的不规范问题,实际上是或多或少或明或暗对招标文件作了变动。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1、技术文件对招标文件内容的隐形修改技术文件的主要内容是施工组织设计,它中间夹带隐含条款,对招标文件修改主要表现在对大多数的约定俗成的施工工艺的“改进”、特殊技术措施的应用以及对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的否定等几个方面。例如,一般基础开挖,定额中考虑的是放坡开挖,土方费用分摊至基础混凝土和基础墙身等项目中,不再另行计费(除大型土方工程外) ,投标技术文件中考虑竹钉加钢丝网固壁开挖,这项费用投标方不会计入报价中,要求执行的计报价程序中没有此项要求,故工程决算时要求增加费用;为保证基坑干燥,除特别注明要求另行技术处理的,一般是按施工规范要求设置排水沟,按规定计取排水费用,有的投标技术文件反映的是深坑抽水或井点降水工艺,表面上看该技术文件反映的内容具有技术先进性,实质是为今后索赔留下隐含条款,加大招标人的工程建设成本;招标文件中明确混凝土是现场拌制,投标技术文件中是按商品混凝土施工方案考虑,工期是提前了,价差却要求招标方承担。技术文件对招标文件的修改是隐形的,在现行计报价程序中,不会反映到价格文件里去,否则中标几乎是不可能的,恰恰是这类隐含条款为今后决算增调留下了伏笔,对其他投标人来讲,显然是不公平的。2、价格文件中的不规范问题正如有的观点所讲,投标争取中标不是唯一目的,获取更大利润才是投标的最终目的。形形色色的“技巧”充斥于价格文件中,不排除许多“技巧”是正当的,显示了投标人经营决策的明智,但有些“技巧”是难以接受的。三大材耗用量的调整:现行计报价程序规定,价格文件中钢材耗用量按定额含量计入,决算时按实际钢材用量调整,以钢筋放样表汇总数量为基准,这样规定,对减少投标人开标前编制价格文件的工作量有很大便利,但是,不少投标人在价格文件中作“不规范”调整,有意把钢材数量少报,把少报部分的价款调整到其他项目中,保持价格文件中工程项目定额直接费及投标报价不变或稍略改变,而不影响竞标力。经过计算,中标单位在价格文件中少报实际钢材用量的7 % ,工程决算时,钢材用量调整部分(7 %) 价款至使工程造价调整1 %左右。甲供材料用量调整:招标方为框准工程造价的范围,往往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在价格文件中准确计入甲供材或甲供甲安的设备价,同时按有关规定计取各项费用,如配合费等。有的投标人在价格文件中少计算甲供材价款或甲供甲安设备价,因为这部分费用,建设方会另行支付给有关厂商,而不会对投标文件产生什么负面作用,表面上看少计入甲供甲安设备等,诸如配合费之类费用是少计了,但相当大数额的甲供材价款等费用转移到其他子目中去,这部份费用已转变为投标人的利润,致使招标人利益受损。乙供特殊材料用量的调整:在现行的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下,预算定额中有的材料定额预算价偏低,甚至与当地造价管理部门给定的信息价差距过大,有些情况下,招标方为提高建设标准,工程实施过程中会另行选定标准较高的材料等,鉴于这类情况,有的投标人在价格文件中有意将这类项目的工程量调增,将其他项目费用下调,保持总价基本不变。中标后,调补材料价差,调增的那部分工程量的材差变成了纯利润,招标人为此多支付一笔冤枉钱。其他类型的“不规范”行为:对于一些单价偏低的项目,实施中肯定会调整标准的,如补墙涂料项目,投标人视招标文件中的说明,如果招标人直接分包,则价格文件中这部分数量急剧下调;如果由投标人实施,价格文件中这部分数量急剧上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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