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新增无承包地人口在征收集体土地时得不到征地补偿款,有没有诉讼维权成功案例?

如题所述

随着我国城市化的进程,农村中越来越多的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土地。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
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这三项费用经政府审核发放到村集体后,哪些费用应分配到村民手中?哪些村民享有请求分割的权利?实践中,为征收补偿费发
生纠纷的案例很多。为此,笔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加以论
述,希望使农民朋友对些问题能够深入理解。
一.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分配纠纷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费的所有者所有。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等的拆迁和恢复费,以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者砍伐费等。青苗补偿
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如水稻,小麦,玉米等造成的损失所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国家征收土地时,必然会对承包经营户的财产造成损失,为
了弥补被征地农户在农田基本建设中投入的损失,理应对被征地农户予以补偿。当发包方即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收到上述费用后,有义务将这些费用支付给相关
的农户。如果拒不支付,则构成对这些农户的侵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农民有将自己承包的土地流转的权利。当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或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方的情况下,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
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但当承包方采取转让,互换的形式流转时,则原承包方不能取得相关费用。因为转让和互换,
不同于转包或出租的形式。转包或出租,承包方和发包方的承包合同并没有改变。而转让和互换的形式,第三方已经完全取代了原承包方的地位,原承包方已经退出
了承包合同,不再享有任何权利和义务。
二.安置补偿费分配纠纷 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后,安置被征收单位由于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补助费用。

通过支付安置补助费,保障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和生活来源的失地农户的基本生活,因而安置补助费具有很强的人身性。最高人民法院于1995年1月16日
给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经(1995)13号复函中曾确定,安置补助费应归被征地单位所有。但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
条第二款规定,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
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可见,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安置补助费并不必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最高人民法院法经(1995)13号复函的精神已
不再适用。
当被征地的家庭承包方不需要统一安置时,安置补助费应当发放给该家庭承包方或用于支付该家庭承包方的保险费用。发包方应当支付而拒绝支付安置补助费,侵害
了许弃统一安置家庭承包户的合法权益,该家庭承包户作为被侵权人起诉发包方,请求发包方支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当予以支持。
三.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土地补偿费后,其成员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就土地补偿费发生纠纷的情形大量而普遍存在。与其他涉农纠纷相比,该类纠纷往往涉及农民
的根本利益,因而具有矛盾激烈,难于化解的特点。目前,由此引发的涉诉信访已经在整个涉农信访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目前,农村集体在收到土地补偿费后,是
否能够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分配,各地的做法不尽相同。有的省通过地方性法规定等方式明确禁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分配,但
另外一些地方则以文件或者地方性法规的方式对此种做法予以认可。有的省则对此问题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24条明确规定,发包方可以依照法律规定
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安置费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发包方支
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
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土地补偿费后,应当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7条的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在所有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
部平均分配此款。如不分配给村民,则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可单独或共同起诉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要求支付相应份
额。
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定标准问题,是我国现行法律上的空白点,也是法学界的一个长期争论而悬而未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应当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具有的自然共同体特征出发,以成员权理论为基础,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为基本条件,
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般原则。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如外出经商,务工等人员在没
有在外地有稳定收入或社会保障时,应当对其村民资格保留。外出学习,服兵役,服刑人员等并不丧失成员资格。
因“农嫁农”问题,如嫁出后与原集
体经济组织成员已不存在较为固定的集体生产生活状态,不宜认定其仍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在进入新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实际生产生活,但常住户口尚保
留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应当认定其具有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于只是空挂在集体经济组织,而并不以经营本集体承包地为生活保障的人员,虽然具
有本村户口,但也不能认定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因成员资格问题与集体经济组织发生争议,可诉至法院要求认定自己的成员资格,由法院作出判定,并
要求分配应当分得的土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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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4-14
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人工鱼塘。但是。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二,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一 2016年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最新标准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不予补偿、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厕所,要尽量移植,可增加安置补助费。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通讯线,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安置补助费,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 一、广播线等、油料和蔬菜青苗。对于粮食。 2、青苗补偿费构成,缴纳耕地占用税、猪圈等的补偿。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高压电线、坟墓,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养殖场,不予补偿,编制投资概算、水井,能得到收获的、土地补偿费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 三、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金额由市,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要求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对于成材树木,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公路、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 四,参照有关标准,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追问

法律是好的,是公平的!可我们这里,征地补偿是按承包地人口补偿的,新增无承包地人口作为本村民集体农业人口却得不到一分钱!在我们这里,向政府反映没人管;律师也不敢接,法院也不受理。有这类诉讼维权成功案例吗?

第2个回答  2023-02-06
农村土地承包是以户为单位,不是以人为承包单位。减人或增人不减少或增加承包土地。因此新增的人口也应有承包土地,比如原来承包证载明家庭成员四人,四亩土地,现在六人,承包地仍为四亩,家庭成员都有份。
第3个回答  2019-04-14
忽略家庭而对待问题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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