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认识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制度构成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三种形式。按照新课标的要求,要学生了解这一制度适合国情,具有显著优越性.进而准备承担起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的历史责任。
对这一重点的处理
首先,要明确这一制度的内涵。(国家的统一领导、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自治机关、自治权)

要弄清民族自治地方与国家的关系。重点是国家的统一领导,二者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要明确民族自治地方时根据宪法规定,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建立起来的。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三级。目前有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设立自治机关。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机关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既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又享有和行使自治权,具有二重性。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内容。要向学生讲清楚什么是自治权,说明自治权是法定的,行使有法律保障,同时,上级国家机关尽其扶持和帮助的职责,也为自治权的行使提供了保障。教材将自治权归纳为五个方面,用图示展现出来,帮助学生了解自治权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提高他们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认识。
其次,要分析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适合我国国情。
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和“大杂居、小聚居”的民族分布特点决定了我国既不能实行单纯的以民族为单位的“民族自治”,也不能实行单纯以区域为单位的“地方自治”,而是将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结合起来,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由于民族区域自治采取了多级层次,一个少数民族不但可以再一个地方实行自治,而且还可以在很多地方与其他少数民族联合,实行不同层次的自治。另外还建立民族乡作为补充形式,保证了各少数民族在大小不同聚居区较为普遍的享有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自治地方内部事务的权利。实行这一制度有坚实的社会基础和政治基础。
最后,实践证明这一制度具有显著的优越性。
教材从四个方面概括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安全,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有利于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蓬勃发展)教学中组织好本目的探究活动,参考专家点评和相关链接资料,增强优越性的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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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6-17
很简单,一般这些问题就要复杂问题简单化,你才能入笔,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调整中华民族关系的制度。如果再不理解就百度看看吧
第2个回答  2013-06-17
编辑本段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重要内容。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里,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机关,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
  其中,自治区相当于省级行政单位,自治州是介于自治区与自制县之间的民族区域,自治县相当于县级行政单位。
  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地位,原则上是依据各自治地方的地域大小和人口多少决定的。自治区与省同级,自治州与地级市同级,自治县与县同级。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及其地位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成和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规定。
  (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行政地位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实行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负责制,分别主持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一)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民族特色
  1、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2、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内的民族特别是少数民族也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而且对人口较少的民族的代表名额和比例分配将依法给予适当的照顾。
  3、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以及政府所属工作机构中,要尽量配备少数民族的干部,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干部要优先配备。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占本地区总人口1/2或以上的,其干部构成应当与本民族人口比例大体相当;少于1/2或者更少的,一般应高于本民族人口比例。
  (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1、民族立法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规定有关本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问题;单行条例规定有关本地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某一方面的具体事项。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可以对国家法律和政策作出变通性规定。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变通执行权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标,如果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自治机关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3、财政经济自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具有较大程度的财政经济自主权,并可以享受国家的照顾和优待。
  凡是依照国家规定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安排使用。
  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项目,由国务院按照优待民族自治地方的原则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
  4、文化、语言文字自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一定程度的文化自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公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公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5、组织公安部队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6、少数民族干部具有任用优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修正版)
  另:1949年7月20日,我国成立了第一个省级的民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在新中国成立前夕,北京召开了有多个少数民族代表参加的政治协商会议,正式确定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写入《共同纲领》)解放后,我国先后建立了5个省级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达到44个。1954年宪法以将其制度写入宪法,称为我国基本政治制度之一。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得以实现,有利于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蓬勃发展。 扩展阅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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