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同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制度构成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三种形式。按照新课标的要求,要学生了解这一制度适合国情,具有显著优越性.进而准备承担起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的历史责任。
对这一重点的处理
首先,要明确这一制度的内涵。(国家的统一领导、
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自治机关、自治权)
要弄清民族自治地方与国家的关系。重点是国家的统一领导,二者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要明确民族自治地方时根据宪法规定,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建立起来的。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三级。目前有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设立自治机关。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机关是地方
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既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又享有和行使自治权,具有二重性。自治权是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内容。要向学生讲清楚什么是自治权,说明自治权是法定的,行使有法律保障,同时,上级国家机关尽其扶持和帮助的职责,也为自治权的行使提供了保障。教材将自治权归纳为五个方面,用图示展现出来,帮助学生了解自治权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提高他们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认识。
其次,要分析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适合我国国情。
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和“大杂居、小聚居”的民族分布特点决定了我国既不能实行单纯的以民族为单位的“民族自治”,也不能实行单纯以区域为单位的“地方自治”,而是将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结合起来,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由于民族区域自治采取了多级层次,一个少数民族不但可以再一个地方实行自治,而且还可以在很多地方与其他少数民族联合,实行不同层次的自治。另外还建立民族乡作为补充形式,保证了各少数民族在大小不同聚居区较为普遍的享有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自治地方内部事务的权利。实行这一制度有坚实的社会基础和政治基础。
最后,实践证明这一制度具有显著的优越性。
教材从四个方面概括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安全,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
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有利于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有利于促进我国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蓬勃发展)教学中组织好本目的探究活动,参考专家点评和相关链接资料,增强优越性的说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