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有以下优越性: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
民族区域自治是以领土完整,国家统一为前提和基础的,是国家的集中统一领导与民族区域自治的有机结合。它增强了中华民族的凝聚力,使各族人民,特别是少数民族把热爱本民族与热爱祖国的深厚感情结合起来,更加自觉地担负起捍卫祖国统一、保卫边疆的光荣职责。
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得以实现。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蓬勃发展。
实行这项制度半个多世纪以来,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都取得了较快发展,与其他地区之间的发展差距大大缩小;各少数民族不仅能够在自治地方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而且能够平等参与国家事务并行使相关权力;全国各民族更加团结。
实践充分证明,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重要内容和制度保障。
资料来源:
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制制度的优越性有四点: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民族区域自治是以领土完整,国家统一为前提和基础的,是国家的集中统一领导与民族区域自治的有机结合。它增强了中华民族的凝聚力,使各族人民,特别是少数民族把热爱本民族与热爱祖国的深厚感情结合起来,更加自觉地担负起捍卫祖国统一、保卫边疆的光荣职责。
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得以实现。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蓬勃发展。
拓展资料: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民族特色
1.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2.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内的民族特别是少数民族也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而且对人口较少的民族的代表名额和比例分配将依法给予适当的照顾。
3.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以及政府所属工作机构中,要尽量配备少数民族的干部,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干部要优先配备。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占本地区总人口1/2或以上的,其干部构成应当与本民族人口比例大体相当;少于1/2或者更少的,一般应高于本民族人口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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