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离职后能否在原任职法院代理案件

如题所述

这个仅是从立法方面来说,因此出任制书记员完全可以以委托代理人跟辩护人的身份在原任职法院代理案件。但除非对方当事人不介意,要不正常都会被申请回避。因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在此,也就是第(三)种情况,对方完全可以以此为理由申请,对于此“可能影响公正审理”完全是合乎情理的。因此,可能会经常在开庭前出现被人申请回避的尴尬情况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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